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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危险能量控制上锁/挂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危险能量得到有效控制,预防由于能量意外释放导致人员受到伤害,预防检维修以及操作事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危险能量识别、危险能量隔离、危险能量隔离解除以及操作牌执行的管理要求第三条公司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对危险能量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上锁/挂牌管理制度第四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危险能量控制上锁/挂牌管理制度公司各业务分管领导在分管业务范围内,负责督促落实危险能量控制上锁/挂牌管理制度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危险能量控制上锁/挂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制度执行情况第六条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危险能量控制上锁/挂牌管理制度,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各级、各类岗位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危险能量控制上锁/挂牌程序以及操作牌制度,并对相关作业安全直接负责第二章危险能量辨识第八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设备、电气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操作人员、检维修作业人员等,根据检维修作业所从事的活动,识别检维修作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能量,以及可能面临的意外能量释放源,建立危险能量隔离清单第九条设备管理部门根据识别出的危险能量隔离清单,对现场的危险能量隔离点进行标识,注明能量隔离点位置及位号第十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设备检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危险能量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具备与岗位任职能力要求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第十一条设备检维修操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作业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作业过程中涉及到的危险能量,存在位置,能量隔离措施及程序,能量隔离措施解除程序,操作牌的使用等安全工作要求第三章危险能量隔离程序第十二条设备检维修人员根据停机检修计划(方案),通知可能受停机影响的相关人员第十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的规定,正常停机,并进行停机确认第十四条设备检维修人员在确认设备停机后,在可能受影响的水、电、气、油等能量源上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并进行必要的能量释放电力设备的停电,应当按照《电气安全管理》的要求,填写“停送电联系单”,并具备停电的安全条件第十五条设备检维修人员应当在已经采取能量隔离措施的隔离点上应用锁具,并悬挂操作牌第十六条由设备检维修人员验证所有的能源是否已经断开,经验证设备已经失能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检维修操作任何未经验证的设备均视为得能状态第四章危险能量隔离解除第十七条设备检维修完毕后,由设备检维修人员将所有的工器具、检维修物品从设备上(中)移走,以确保设备恢复动力时不发生意外第十八条设备检维修人员应当确认由于恢复设备能量,可能会受到设备得能后导致潜在伤害的人员的位置,并对其的安全负责第十九条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在危险能量隔离解除前,确认所有控制器处于空挡状态,并向设备检维修人员进行反馈,并对已经确认的设备状态结果负责由设备检维修人员在现场控制和操作的设备,设备控制器的状态确认由设备检维修人员负责,并对确认的设备状态结果负责第二十条设备检维修人员在得到人员安全位置和设备空挡状态确认后,解除锁具,恢复设备能量电力设备的恢复送电,按照《电气安全管理》的要求,填写“停送电联系单”,并具备送电的安全条件第二十一条设备能量隔离解除后,由设备维修人员通知操作人员等受影响的人员,维修任务已完成检维修任务需要进行现场验收的,相关人员应当到现场验收第五章操作牌管理第二十二条设备操作人员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授予设备操作牌(上岗证),设备操作牌载明其准予操作的设备名称,有效期限等内容第二十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在授权操作期限内,应当按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进行年度再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继续持有相应的操作牌第二十四条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设备时,现场应当放置设备操作牌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巡视)过程中,发现违反上锁/挂牌管理制度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符合违规绩效考核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绩效考核第二十六条员工在现场发现违反上锁/挂牌管理制度的行为时,可以向班组长、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环保部报告,班组长、部门负责人、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给予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