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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号),为推进我区农牧业产业〔2010〕11化经营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2013〕28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牧户建立生产和利益联系,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经营指标和产品质量安全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牧业企业第三条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职能,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1.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以上
2.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7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万元以上
3.40002000以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为主业的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万元以上,固定5000资产规模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万元以上
4.3000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亿元以上,入住商户户以上或解10004000决就业人数达到人以上
5.52001000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80%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60%2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自建基地等形式直接带动农牧户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
8.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牧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户以上企业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牧民、合作社或自建800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以上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60%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
9.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纳入自治区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近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2申报企业应是盟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第六条鼓励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
10.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牧户的企业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1.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由旗县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开具,并经
2.盟市主管部门确认,应采取适当方式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
3.督;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年内纳税情况证明;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盟市农牧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
4.2明第八条申报程序
5.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1.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本地发改、财政、经信、人民银行、税
2.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并经盟市人
3.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第三章认定第九条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组织,农牧业厅产业化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企业管理、财务审计、质量监管、种养殖研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专家库,成员名单由农牧业厅产业化处商有关单位提出第十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每满年认定一批,在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开展期间,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盟市推荐的企业进行2验收评审,对已认定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抽检评估第十一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自治区农牧业厅按照本办法提出工作方案并下发通知,组织年度工作开展,盟市产业化主管部门按通知精神组织申报工作;
1.农牧业厅产业化处根据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按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2.农牧业厅抽调专家组成员,组成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评审验收工作组,赴申报企业实地验收,根据实地验收情况和企业申报材料,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审,
3.提出评审意见农牧业厅产业化处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对申报企业的拟认定名单,报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4.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牌匾、证书第十二条经认
5.定公布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不含)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四章运50%50%行监测第十三条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适量增补第十四条建立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年进行次监测评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应按时上报企业生产经营和带动农牧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1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第十五条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第十六条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企业报送材料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每年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此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
1.2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企业带动农牧户利益联结情况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及应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材料汇总审查各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自治区农牧业厅产业化处
2.实地验收核查农牧业厅协调相关单位组成监测核查工作小组,每年根据盟市被监测企业名单和监测材料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被抽查企
3.业,次年不列入抽查对象,每年对企业完成普遍抽查一次30%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结合实地验收核查情况,按照本办法进3行监测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4.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农牧业厅产业化处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
5.席会议审定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采取黄牌警告整改或取消其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
6.列入自治区信用信息系统和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予以公布第十七条监测合格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牧业厅产业化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十八条我区的农牧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比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运营监测管理办法同步开展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第二十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3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二条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农牧业厅予以审核确认,并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第二十三条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牧业厅产业化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内农法发号)同时废止〔200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