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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河南四川省音像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音像事业的健康发展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经营性放映、进口经营活动的管理音像制品的制作、出版、复制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第三条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第四条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第五条省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全省音像市场发展规划,确定全省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管理全省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分级管理原则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对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音像制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音像制品经营者应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制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或抵押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变更负责人、经营项目、地址,须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第七条对检举或者协助查处音像制品违法经营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音像制品批发第八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省音像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其营业场所面积在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在平方米以上;4080
(三)有万元以上流动资金;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50
(五)有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
(六)单位负责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暂住6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载明单位名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和主要从业人员登记表;
(三)资金、场地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十一条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经营范围是
(一)向音像出版单位购买已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本版音像制品,向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购买音像制品;
(二)向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核准范围内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批发音像制品;
(三)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音像制品经营业务第十二条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在经批准的场所从事经营购买音像制品必须妥善保存购货清单,销售音像制品必须出具批发汇款单批发清单由省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三章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第十三条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音像市场发展规划、结构和布局;
(二)有不少于平方米的固定营业场所;
(三)有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
(四)有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10
(五)单位负责人具有经营场所所在县、市的常住户口;3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载明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经营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和主要从业人员登记表;
(三)资金、场地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或音像制品出租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热照,方可经营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或音像制品出租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十六条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应从所在地具有音像制品批发资格的经营单位购货,并妥善保存购货清单以备查验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不得经营未取得发行许可证的音像制品音像制品零售单位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第十七条设立营业面积超过平方米的音像制品经营场所,须向省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核准200第四章音像制品经营性放映第十八条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性放映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音像市场发展规划、结构和布局;
(二)有固定的少于平方米的放映场所和符合规定的放映设备;
(三)启动资金在万元以上;50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10
(五)每个放映厅有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只设个放映厅的应有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112
(六)单位负责人具有放映场所所在县、市常住户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性放映业务,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载明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放映音像制品来源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单位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和主要从业人员登记表;
(三)资金、场地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性放映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合格,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取得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一条音像制品经营性放映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规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进片放映;
(二)不得放映未取得播映权、仅供家庭使用的音像制品;
(三)放映场所不得设置封闭、半封闭式包厢或包间;
(四)按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报送放映月报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章其他管理第二十二条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或音像制品的出版单位举办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或展销活动,举办者应提前日将载明订货会或展销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等情况的举办申请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备案20除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或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或展销活动第二十三条托运或邮寄大宗旨音像制品,发货单位须持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办理托运、交寄手续收货单位凭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办理提取手续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凭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办理本版音像制品的托运、邮寄等手续以包裹或快递小包邮寄音像制品的,须出具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了的准运(邮)证明省、市、区在同一个城市的,由市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发准运(邮)证明;市(地、州)、县(区)在同一个城市的,由市(地、州)文化行政部门核发准运(邮)证明第二十四条设立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由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合格后,申请单位持批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前款所称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是指以面向社会招商为主,在一个固定的场所,集中家以上经营单位进行音像制品交易的经营场所第二十五条10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进口业务的,经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核准进口、直接用于销售的音像制品,须持有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的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第二十七条随音像器材赠送的音像制品,不得用于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用于研究、教学参考的进口音像制品,不得用于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经营活动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履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审核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的;20002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或抵押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规定购货经营或者不能出示购货清单的;
(四)音像制品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向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出售音像制品的;
(五)放映场所设置封闭、半封闭式包厢或包间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或擅自设立经营面积超过平方米的音像制品经营场所的,由省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对该场所举办者或经营者处以万元以下或非法所得倍以下罚款200第三十一条35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内违法经营活动严重的除依法对经营者给予处罚外,文化行政部门对该场所举办者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省文化行政部门可取缔该场所经营音像制品的资格3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由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以及伪造、涂改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可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以下罚款,当事人有隐匿、销毁账册等行为致使违法所得难以认定的,处元以上510万元以下罚款30003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版权、海关、邮政、运输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除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外,处罚机关须将处罚种类、幅度登记在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上,并通知发证机关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第三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上级和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在娱乐场所或客运交通工具内从事音像制品放映的,经营单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