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一、概述现代意义的金融机构是指能够针对现代社会不同主体的实际需要,开发金融产品,为不同层次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以获取收益的多元化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中心、信用卡公司等为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除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我国立法机关、行政主管机构还分别在不同时期,出台或颁布了一系列与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密切相关的金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鉴于此,本文主要对当前存在的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归类、分析,与大家共勉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算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金融租赁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融资担保业务、外汇买卖业务、金融期货业务、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等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基于选择通过金融机构所认为的最恰当的业务方式收集社会闲散资金,分配给具有资金需求的主体使用,并获得最大化收益的目的,金融机构往往有可能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实施了对其他社会主体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目前,已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主要包括、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与金融机构的收费方式密切相关把这类1不正当竞争行为单独划分出来加以讨论,主要考虑到服务场所本身具有独立性,亦是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从事金融业务所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素之一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中,尽管金融机构与其客户约定了提供金融服务所正常收取的服务费用但是,金融机构往往还与客户约定由金融机构无偿地向客户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或者由金融机构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在客户办公场所私自设立固定的服务网点因此,尽管金融机构与客户所约定的这种正常收取的服务费用,表面上与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时收取的费用相当或者有可能还更高,但实际上,客户因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是十分低廉的当客户因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而实际支付的费用,低于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所需的成本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见,所述与服务场所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具隐蔽性、与金融利率、授信标准、服务价格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对金融利率、授信标准以及服务费用的收取等均作了明确、具体的2规定,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规范金融机构实施的经营行为例如,《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发布)第条规定,各商业银行应建立对客户授信的报告、统计、监督制度,各行不同业务部1996111123门和分支机构对同一地区及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全行对该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但是,有些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出于争夺客户,获取收益的目的,实施了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体体现为()银行机构违反法定存款、贷款利率标准,以高于法定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或者以低于法定贷款利率的方式发放贷款1()银行机构为吸收存款之目的,而免收部分费用,馈赠物品()银行机构降低授信标准,开展授信营销,提供授信承诺,对单一客户、关联2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的授信超出了人民银行规定的限制比例3()银行机构违反结算标准进行结算()在我国实行证券交易佣金浮动制的背景下,部分省市、地区的证券商以竞争4无序为由,结成证券交易佣金的价格同盟5与金融利率、授信标准、服务价格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为的不正当性十分明显、容易判断、与优势地位、行政职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3展,越来越多的国有资本之外的民营资本、国外资本等新鲜血液注入了金融行业但是,产生、发展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金融业,与政府的利益紧密相关因此,将金融机构与国有企业相比较,可以发现金融机构体现着更加浓厚的官商本位的思想“”上述官商本位的思想,进而引发金融机构在开发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往往有意或者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