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调管理办法通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群部门干部的教育培养,规范党群部门选人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及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轮训择优选调是指采取以训代培的形式,既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培养,同时可临时补充用人单位人员不足,并为党群部门选调人员、充实后备力量做好准备“”第三条轮训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用人需求,制定轮训工作计划,报县委组织部批准
(二)轮训人员必须是本县行政单位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具有干部身份,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思想业务素质好,有培养发展潜力的年轻人员轮训期限为个月,轮训期满后必须返回原单位3
(三)用人单位应向被抽调轮训人员所在单位出具轮训手续,经原单位研究同意,报组织部备案后,方可抽调轮训轮训可一次安排一名或多名人员进行
(四)轮训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向轮训人员原单位和县委组织部出具轮训工作鉴定轮训工作鉴定记入干部教育培训档案
(五)轮训人员在轮训期内原则上不再参与原单位的具体工作,原单位要保留其工作岗位,工资、津贴、福利等仍按在岗期间的标准发放第四条党群部门出现岗位空缺时,除采取参加自治区公开招考公务员解决外,主要从轮训人员中择优选调进行补充第五条择优选调的程序
(一)党群部门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向县委组织部提出补充人员申请,明确岗位及任职资格和条件(包括年龄、学历层次、工作年限、岗位所需专业、技术职称等),报组织、人事、编制管理机构审定,并出具相关证明;
(二)组织部门根据空缺岗位要求,从轮训过的人员中进行严格筛选,确定拟调人选名单,履行考察程序,报县委研究同意后,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第六条党群部门干部轮训及择优选调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从工作大局和长远出发,如实向组织部门上报轮训计划、空缺编制和空缺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等,严格做好轮训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凡不能如实申报或擅自借调人员的,一律严肃追究用人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擅自借调的人员,组织、人事、编制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并责令限期返回原单位第七条组织、人事和编制管理部门在干部选调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把审查考核关,严肃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真正把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优秀干部选拔上来,为党群部门储备一支优良的干部队伍第八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