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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罪案埋单?林竹静新近发生的案例引发了笔者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北京人杨勇曾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然而他做梦也想不到,幸福会在去年月的一个上午停止爱妻在光天化日之下被人杀害,而出事地点竟然是圆明园的著名“8景点大水法附近《北京娱乐信报》,年月日——案情简要如下去年月日上午点,杨妻刘某带着两个儿子到圆明园散”——200388步,当他们在大水法附近游玩时,突然遇上了劫匪,刘某当场死亡,该案至今未
①8269破痛失爱妻的杨勇遂将圆明园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理由是该管理处在治安防范上有疏漏,导致罪案发生,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年月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始公开审理这起特殊的民事赔偿案200388原被告双方观点针锋相对,争论的焦点是公园到底是否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有无过失责任,即有无尽到保护游客安全的责任杨勇认为,其妻的死与圆“明园存在众多安全隐患有重要关系,尤其是大水法景点附近生长着一人多高的荒草”却无安全警示牌、无治安人员巡逻,等等;并且认为,根据《消法》,该管理处作为提供服务者,其与购买门票进公园游玩的刘某之间构成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管理处应当保障刘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否则就应承担责任圆明园管理处则认为,刘某被杀是一起突发的刑事案件,一切刑事、民事责任都应由犯罪分子承担突发的刑事案件,不可预测,且圆明园的一草一木包括荒草都不能随意清理,且在门票上已注明游客要注意安全,所以景点大水法附近就不需要立安全警示牌以上说明其已在可能范围内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卫责任,故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对本案专家的观点是公园要不要赔,关键看公园到底有没有尽到安全保卫的责任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认为这事实上涉及在公共场所受侵权的责任问题,管理者是否应该向受害人赔偿,关键要看他是否存在管理不当行为,是“否尽到安全保护义务然而管理是否得当又是一个弹性极大的标准,难以客观认定再则,和公园一”样,所有的商场、影院、餐厅、游乐场无论其性质为国有还是私有,同样属于公共“”场所,如果说一旦发生刑事罪案,经营者就有可能承担责任,那是否太过扩大了经营者特别是私营业主的责任进一步言,公民作为纳税人,类似和国家达成了这样的合同即履行纳税的义务,享受得到国家保护的权利那么公民在大街上遇害,国家是否存在管理失当情形,应否对其负责“”杨教授对相关疑问的解答是,在商场,保安主要负责保护顾客不受一般伤害,而像这种突发性的刑事犯罪案件,商场尽到了保护义务,就不应承担责任一般发生“在街上的刑事案件,就不涉及由公安部门或政府来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警察对小偷的盗窃行为视而不见,才可涉及公安部门的职责问题”杨教授的解释是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对假设情况所做的答复但还是可疑问的,如在本案,圆明园管理处到底有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如果说在商场,保安的责任只限于对顾客免受一般伤害的保护,那管理处既无可能为每位游客配备保安,更不可能在室外环境中像商场一样安装监控装置,难道有理由让其对游客的生命安全负责是否可以推断,杨教授未明言得断定了原告的最终败诉又按杨教授所言,如果商场里发生突发性的打架斗殴引起顾客轻微受伤,商场要负赔偿责任,一
②旦这样的斗殴一拳闹出人命,升格为刑事案件,商场倒可以免除责任了,因为这超越了商场保护责任的范围,这样的解释是否合理再是,如果该案最终认定公园管理处有疏于防范犯罪的职责,那么又有何理由否认在大街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不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来承担责任呢如果说公园收了游客门票就有义务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那么国家收取纳税人的税款,同样有理由保证公民的安全基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只能起诉公园管理处以求得到可能的赔偿但现存并不一定等于合理超越现行法律规定追问究竟谁该为罪案埋单,谁该对赔偿负责,圆明园管理处还是国家本案提起赔偿诉讼的理由是什么,是公园未尽管“”理义务,还是基于国家保护公民的义务笔者认为公园管理处对这起突发的刑事罪案无须负赔偿责任,否则上述一系列疑问将难得圆满解答从充分保护被害人人权的角度出发,对类似本案情况更好的解决应该是在刑事罪案发生后,由国家担负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区别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致害的案件,如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公安机关无故未及时出警等,引起的国家赔偿,国家对一般刑事罪案的发生无直接责任虽然西方有观点认为被害人的存在就说明国家未能尽到保护其公民免遭犯罪的侵害的责任,但可以明确的是,犯罪是任何社会形态下都无法避免的社会现象犯罪可“以防治,但不可能根除认为被害人的存在就说明国家有过错的观点,对保护公民”
③人权是不遗余力,但其认为国家须彻底避免公民受到犯罪侵害,这未免不大现实笔者认为,对刑事罪案的发生,国家无直接责任,因而对刑事被害人也就没有“”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国家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集合,可以构成一个共同担当被害危险的共同体,如果一个社会成员遭到犯罪的侵害,其他社会成员应该分担其损失以众人之力分担一人不可承受之重,也是经济的做法另外,仅仅罪犯的赔偿对于被害人而言,往往只是象征性的,一般无法完全赔偿他所造成的损失因此,由国家对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可以使被害人获得经济利益上的完全补偿,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支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由如下
一、合理性基于国家责任理论依据国家责任理论,国家对其公民负有防止重大责任事故和刑事罪案发生的责任,——如果国家没有尽到防止事故和犯罪发生的责任而使事故和犯罪继续发生,国家就应对事故和犯罪的被害者所遭受的损失或伤害进行适当补偿大事故和刑事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正是在确认国家赔偿责任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法律制度,也是一个法治国家在禁止私人复仇后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必要性出于对被害人人权保障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平衡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非常重视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如无罪推——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规定及有关沉默权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等等而相对而言,对被害人人权的保护虽也加强,如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但被害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仍嫌不足,公民遭受犯罪侵害只能自认倒霉,基本无法像受到民事侵权那样得到赔偿今后应当通过刑事被害人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强化被害人人权保障,使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平衡
三、可行性对于建立该制度的现实分析这一制度在国外早已通过立法的形式得到确立,并成为人权立法的重要标志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新西兰、英格兰、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一些州,就陆续开始对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英国自年就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年《刑事审判法》更明确规定得到国家赔偿委员会的补偿是被害人的一项法1964定权利年月日美国制定了《联邦犯罪被害人法》德国则于1988年制定了关于改善刑事被害人地位的《被害人保护法》法国于年在刑诉法198410101986典第卷增设第编,确立了对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之后又于年、1977年和年对年增设的法条进行了修改日本年月日公布4141981了《犯罪被害人等198319851977198051怃恤金付给法》在我国,这一制度却迟迟未得落实,持反对论者最大的理由是现阶段国家财力不足
④以实现这一制度,并认为如果一味和西方国家比较,就是脱离现实国情,就是言必称希腊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决非发达国家的专利或“是国家的恩赐,联合国《为罪行与滥用权力行为的受害者取得公理基本原则宣言》”提出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一是遭受严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二是由于这种受害情况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身心残障,其家属、特别是受养人以及应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的国家基金的做法在适当情况下,还应为此目的设立其他基金,包括受害者本国无法为受害者所遭伤害提供补偿的情况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目的在于强调国家对控制犯罪和补偿被害人的责任,使不能获得被告人赔”偿的被害人最大程度地从被害后果中得以恢复于我国来言,国家财力有限确是建立该项制度的障碍,但决不能成为国家对被害人爱莫能助的理由笔者的建议“”是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具体规定补偿的主体、对“”象、条件、方式、范围、数额、程序等内容;设立一个专门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基金机构,规定补偿的宗旨和性质、申请的接受、获得补偿的条件和金额及领“取办法等;在补偿金的来源上采类似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中采用的社会统筹方”法,一人受害,众人分担,而非一力依赖国家财政拨给另外还可以结合就业保障、税收减免、生活补助等途径对被害人进行补偿这里必须明确的是这种待遇体“”现的不是国家对被害人的同情,而是国家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补偿义务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适合国情的国家补偿制度,无疑对保障被害人人权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也是一国法治发达和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惟在设立该项制度的具体操作层面,须从国情出发,实事求是抛砖引玉期待法律和经济学界专家学者的深入研讨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关于本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的评论,除参看年月日*《北京娱乐信报》外,大量网站均有转载,可通过查询相关内
①200388容www.google.com年月日《北京晚报》报道一审判决被告圆明园管理处不承担责任,原告表示上诉本案相关判决结果也可通过新华网查询
②2003923李玉华《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政法论坛》年月”“”参岳光辉《国家赔偿法实例说》,湖南人民出版社,年月,
③20001
④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