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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录入范围分析思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年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20063规定》)第三条规定,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为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1997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但年来的实践表明,这项工作在许多地区基本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据统计,笔者所在县每年受理申请查3询余起,但每年没有查询到一起行贿犯罪档案,另据笔者向其他一些基层院调查了解查询情况(注笔者共调查个市的个基层院),查询结果也大体如50此根据调查,笔者认为,造成如此尴尬局面的原因,不是行贿现象少了,而是档28案录入条件设置过于狭窄所造成的一是不宜设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法院裁判的前置条件因为,首先,行贿犯罪立案标准较高,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较少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贿犯罪“”立案标准为个人行贿在万元以上,单位行贿在万元以上,对单位行贿罪中,个人行贿为万元以上,单位行贿在万元以上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随着120注册公司条件的放松和招投标的广泛推行,以个人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的已经很少见1020了,基本都是以各类公司名义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因此,与之相适应的行贿案件,真正以个人名义行贿的案件是少之又少,绝大多数是以各类公司或其他法人形式出现的单位行贿,而单位行贿则需达万元以上才够立案标准从目前我国经济现状来看,司法实践证明,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行贿个案尚难达到这一立案标准而实20践中,某些行业和领域行贿已演变成了商业潜规则,这些行贿行为与那些符合立案条件的行贿犯罪本质上并无实质区别,同样具有不小的社会危害性,但根据高检院规定,这些未达立案标准的行贿行为并不能纳入行贿档案查询范围如笔者所在院,自年以来,立案查处的单位行贿案仅有件,但经查实有行贿行为尚不够立案标准的各类行贿案件却达件之多其次,自年刑法修订实施以20022来,刑法规定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行贿犯罪主观要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211997就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存在着实践中难以界定和把握的实际难题因此,即使检察“”机关立了案,但考虑到避免无罪判决等因素,移送法院起诉的行贿案并不多见,而能得到法院有罪判决的行贿案件就更少这一现象,在许多地区已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如笔者所在院自年以来,移送法院并判决有罪的行贿案只有件20021二是录入档案不宜局限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行贿犯罪的领域也在动态发生变化,除了上述五大传统行贿高发领域外,近年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市执法、电网改造、能源开发、新农村建设等多领域行贿案件也频频发生如笔者所在市仅去年就查办了数十起涉及土地征用、城市执法、新农村建设的行贿窝串案,涉案人数达多人但这些行贿案也因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录入范围,而不能录入查询档案30综上分析,鉴于目前我国尚处于贿赂犯罪高发时期,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笔者建议,应尽快修改《暂行规定》,可将档案录入范围修改为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查实的各类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案件的档案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