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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答辩人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智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曹智敏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24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对合同履行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24“本案中,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路号街”坊号楼楼,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即为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且在涧10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前并没有合同履行地法院和第二被告曹智敏所在地法院已247经受理本案的情形存在综上所述,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涧西24区人民法院为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且涧西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本案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依法不成立,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有管辖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管辖异议,以确保程序公正此致洛阳市涧西区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代理人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满珠、李军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