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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2、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3、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4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向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个人拆除自有房屋的,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以及市、县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第六条拆迁人在报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提供完成拆迁补偿安置任务的资金证明,并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七条房屋拆迁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理由第八条房屋拆迁主管部10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应具备公共交通、入学、就医、日常生活等条件安置用房质量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拆迁申请并审查同意后,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城建、土地、工商行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拆迁范围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封户,暂停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修建装修、移转、分割、设定他项权利和居民入户、分户等手续,暂停办理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第十条拆迁人可以实施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实施自行拆迁的拆迁人,在拆迁自有房屋时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临时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行委托拆迁的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委托拆迁协议,并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第十二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日内,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以房5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满个月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作废,拆迁封户自行解除对被拆迁人所造成的损失,由拆迁人负责赔偿3第十三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确需变更拆迁范围或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距批准的拆迁期限到期日前办理延期、变更手续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变更拆迁申请日内给予答复15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10题签订房屋拆迁书面协议,并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及安置用房面积、拆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发生争议,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拒绝商谈拆迁安置事宜,拆迁当事人要求裁决的,必须提出书面裁决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机关应当在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书面裁决,情况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个月30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3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虽达成协议,但被拆迁15人拒绝搬迁或者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七条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原拆迁补偿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后日内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变更手续15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在安置用房交付使用之日起个月内,凭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安置用房产权登记和土地3使用权登记手续,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