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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1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镇各村、企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各村、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第三条各村、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并对本地区或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的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包括
(一)职工伤亡安全事故;
(二)火灾事故
(三)交通安全事故;
(四)建筑安全事故;
(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七)其他安全事故;第五条各村所辖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在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措施不力而增加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致使生产或经营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违规指挥,强令职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七)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措施不力而增加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第七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镇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罪或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对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开除公职第九条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的标准、确定和相关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