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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三个十条规定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年月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这是省政府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出台的更高标准的安全新规2014829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2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二、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同一地质单元,且开采标高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标高以下的
①相邻矿井;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施工钻孔时有喷孔、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由所在煤炭企业于个月内直接报省级
②
0.74mpa
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追究煤炭企6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点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以实测数据为准,测点间距按煤层走向不得大于米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应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预测结果必须由煤炭企业主要100负债人和总工程师确认经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或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必须重新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四、从严确定矿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参数临界值矿井预测和检验煤层或采掘工作面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参数临界值指标,由煤炭企业的总工程师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组织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炭企业董事长签字确认,其中瓦斯含量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立方米每吨,瓦斯压力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兆帕,其他验证和检验参数临界值指标应小于《防治煤与瓦斯突6出规定》中的参考值测定的瓦斯参数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区域防突措
0.6施效果评价报告必须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五、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矿井煤层瓦斯压力大于或瓦斯含量大于时,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严禁采用顺层钻孔预
0.6mpa6m3/t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消突在落实区域防突措施、瓦斯压力和含量分别降到和以下后,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否则,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
0.6mpa6m3/t任
六、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探查工作煤炭企业和矿井要定期召开地质分析会,研究解剖地质情况积极开展以地面物探为主的致灾因素勘查,查明地质构造等隐蔽致灾因素,利用底(顶)板岩巷验证构造异常区采掘过程中,要先利用物探或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有地质构造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必须按突出危险区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突出煤层底(顶)板巷道掘进超前勘探工作,严防误揭煤层煤炭企业及矿井地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地勘工作制度,对采掘工作面的地质预测结果负责
七、建立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制度和煤与瓦斯突出调查处理制度矿井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情况和在瓦斯灾害治理中出现顶钻、喷孔、连续响煤炮,地质变化、压力增大等征兆的,必须立即停工撤人,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处理,制订预防和整改措施,并立即报告上级单位;上级单位要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督促整改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台帐和卡片,并向上级单位报告,上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八、合理安排生产布局,确保抽采达标突出矿井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制定中长期和年度防突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超前实施防突工程,实现抽、掘、采平衡采取底(顶)板岩巷预抽措施时,根据瓦斯压力、含量、钻孔布置数量、瓦斯抽采浓度,确定有效预抽时间,并利用水力化增透措施,提高抽采效率积极采用先进打钻设备提高钻进速度、增加钻孔深度,确保钻孔施工到位;研究改进封孔技术,提高封孔质量;加强抽采系统巡检维修管理,提高抽采效率,确保抽采达标
九、严格防突现场管控严格防突现场管理,保证防突计划和防突措施执行到位抽采打钻地点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地面实时监控;瓦斯参数测定应选用先进设备和仪器,预测预报员必须由专职专业人员担任,不得由其他人员兼任;完善现场作业人员各类实况记录,每班必须填写防突报告表,并实行采掘、打钻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地面调度室要建立现场报告记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十、加强防突培训必须对井下各类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防突技能和防突知识培训,确保人人熟悉防突知识、严格遵守防突规定,要加强对防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防突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确保预测规范、数据准确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为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过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提出以下十条要求,凡未落实的,以及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既未鉴定也未按突出矿井管理的,一律停止采掘作业
一、必须加强对断层、褶曲、陷落柱、煤层厚度及倾角变化等煤层产状变化带和地质构造异常区的探查,及时掌握掘进、回采区域内的地质情况,掘进、回采前按规定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矿长签字确认,指导安全掘进和回采
二、出现煤岩瓦斯涌出异常,有卡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矿井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必须停止掘进、回采,实施瓦斯抽放3m3/min
五、岩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并落实防止误揭煤层措施,坚5m3/min持先探后掘
六、井巷揭煤和过煤门,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落实揭煤和过煤门防突措施
七、必须测定矿井瓦斯基础参数,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地质图必须包含瓦斯压力、含量、涌出量等值线地方煤矿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编制瓦斯地质图,由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专家审查、批复骨干企业所属煤矿瓦斯地质图由骨干企业总工程师组织专家审查、批复;
八、必须建立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并实现瓦斯抽采在线监测
九、必须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瓦斯检查等特种作业人员
十、严禁任何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三个严禁2
一、严禁同一突出煤层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两个工作面相向掘进或回采
二、严禁同一线路上掘进和抽采钻孔两个作业地点同时作业
三、严禁突出煤层上山掘进,有效防范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第二篇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一、省政府瓦斯防治十二条规定“”晋政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
(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2011‟48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十)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
(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
(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
二、省安委办瓦斯防治八项规定;晋安发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
(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2013‟2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
(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
(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省政府十二条晋政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2011‟48
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各市、县(产煤县)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制定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要严格落实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进一步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把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变成不突出的矿井,把高瓦斯含量的矿井变成低瓦斯含量的矿井矿井要按照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治理能力合理安排矿井生产衔接及产量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凡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整合重组建设矿井要按规定及时开展瓦斯涌出量预测,具备瓦斯等级鉴定条件的必须在两个月内立即开展瓦斯等级鉴定,要严格按照新的瓦斯鉴定(预测)等级进行矿井建设及验收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的瓦斯含量降到以下,瓦斯压力降到以下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8m/t
0.74mpa瓦斯检查点必须设置齐全,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地点、打钻地点、放炮地点、无人作业区域以及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应加强瓦斯检查,特别是井下电气设备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杜绝瓦斯漏检;严禁任何人谎报、瞒报瓦斯数据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甲烷等传感器必须安设齐全、位置正确,对于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要增设甲烷传感器,并按期调校;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故障闭锁功能要实现灵敏可靠,切实达到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严禁没有标志和不合格的产品入井,各种保护设“ma”施要做到齐全有效,杜绝电气失爆,消除引爆火源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等设备要做到供电可靠,保证连续正常运转,杜绝无计划停电引起3瓦斯超限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凡煤矿发生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煤矿分管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煤矿主要负2%责人组织追查;发生及以上的瓦斯超限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2%的,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凡个月内发生次以上瓦3%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照1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要求实施关闭
十、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2011‟26煤矿必须按规定提足安全费用,不得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瓦斯治理费用由总工程师负责安排使用
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应定期对井下员工进行通风基本知识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事通风工种岗位的人员,利用三年时间通过培训要达到中级工种或技校毕业生水平,否则不得从事通风岗位工作
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进行停产整顿,同时要约谈并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个月内发生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矿井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
112、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
3、瓦斯抽采不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4果不达标的;
5、矿井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6、瓦斯治理投入不足,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78省安委办八项规定晋安发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2013‟2
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各市、县(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的机构和人员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支持总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赋予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权、技术决定权,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瓦斯防治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90%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1/12
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突出矿井严禁擅自降低瓦斯等级瓦斯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出现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时,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高瓦斯矿井5m/min按突出管理的矿井自鉴定(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未完成突出煤层鉴定的,煤矿企业3m/min要立即认定为突出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的矿井,必须在一个月内上报省煤炭厅批准变更瓦斯等级
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加强盲巷和通风设施管理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通风设施质量可靠,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特殊情况需设置的,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严禁采掘作业加强密闭施工及维修、打钻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凡是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吨煤元,保证矿井瓦斯治理、防突治理工程无亏欠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提取费用不3330低于安全费用的,且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50%开展人人都是通风员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辨识瓦斯隐患的能力、处置瓦斯隐患的能力、避灾脱险的能力及防范事故的能力严格岗位准入,岗前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停产停工整顿
(一)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三)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
(四)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个月内发生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五)瓦斯抽采未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12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第三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30/45/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30/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45/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2011‟163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19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9/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9/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2011‟26“防治措施不到位,个月内发生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个月”内发生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121法关闭3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2011‟162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十项要求
一、切实落实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责任,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停产整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抓好对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督检查,突出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措施,强化水害、自然发火及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凡发现煤矿未按规定实施防突、防治水、防灭火、防冲击地压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有关证照,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规范执法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增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法制观念,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等法律法规,认真296开展行政执法要按照严标准、依程序、重细节、求闭合的原则,规范执法行446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化、程序化的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流“”程,规定案件办理各环节的运行时限、办理要求和责任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水平和效能
四、强化地方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将执法文书抄送有关部门,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并及时将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的决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煤矿按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煤矿整改完成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强化国家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扎实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现场监察中发现煤矿应当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指令,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告知相关部门依法暂扣相关证照或控制火工品供应、限制供电,并且书面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停产整顿期满后,要进行复核;发现未经复核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经停产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监察中发现的相关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六、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召开联合会议,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执法合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七、强化责任追究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未按规定报告、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依法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整改不认真而继续生产的,要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现场管理,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生产,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九、落实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煤矿企业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按停产指令的要求确定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制定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整改方案要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整改完成后,煤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按规定向有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
十、落实有序退出机制对于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煤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第四篇十条禁令、四个、三项规定毕节市煤矿十条禁令、四个百分之百、三个规定%“”“”
一、十条禁令“”毕节地区为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出台十条禁令严抓煤矿安全生产第“”
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第
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第
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第
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第
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第
六、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第
七、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第
八、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第
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第
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二、四个百分之百煤矿安全生产四个百分之百()督促煤矿企业百分之百执行逢掘必探()百分之百执行远距离放炮()百分之百执行石门揭煤现场盯守()百分之百先“”1;2抽后采、先抽后掘;3;4
三、三个规定()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毕署发号)1()《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煤矿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补充规〔2007〕39定》(毕地安监号)2()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毕署发〔2008〕174号)3第五篇瓦斯防治管理程序规定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2009〕13防治瓦斯管理程序规定贵州青利集团荔波分公司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程序规定0
一、防突设计、措施编制、审查、贯彻、执行的管理流程、在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新区段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须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设计要为开采保护层、实施区域治理创造条件能够开采保护层要尽可能的1优先开采保护层,凡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要强制性开采保护层;凡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工作面,应做到底板岩石巷道先行,预抽突出危险区的瓦斯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底板岩巷布置方式、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经分公司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批准、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和中煤组新采区第一次揭开所有煤层,必须在石门距所揭煤层前,由通防科负责编制专门的防突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科、地测2科、通风队、通风队、安监科等单位审批后报分公司批准30m、石门揭煤及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由通风队负责编制,由通风副总负责组织生产科、地测科、通风队、安监科、机电科、保运区、通防科等单位会审3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防突设计、防突措施由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范围相关科室区队及参与管理的领导,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矿总工程师对防突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通风副总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突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
5、采、掘、机电矿长及采、掘、技术、机电副总工程师是分管范围内防突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防突措施在现场的贯彻执行
6、安监科长、安全副总、安监科负责对各项防突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采掘区长、通风队长对所属工作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防突技术措施在本单位的认真贯彻执行
8、通防科负责防突技术方案的制定,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负责日常防突技术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项防突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9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程序规定、总则()突出煤层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时,大断层防突煤柱的留设不小于米1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150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背向)回采的两个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米,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米,并且在小于米前实施钻孔穿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的错茬1006060距离必须保持米以上,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突出煤3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回采工作面采动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地50质构造复杂地段贯通()加强突出煤层采掘瓦斯地质工作、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掘进巷道在开工前,地测科必须绘制煤巷预想地质剖面2图、顶底板岩巷巷道与煤层关系预想剖面图、石门揭煤预想地质剖面图,并向a“生产科、通风队、通防科、安监科、施工单位下达地质预报通知书”“”“”、通风副总负责组织绘制瓦斯地质图、突出危险性预测图,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交施工单位悬挂迎头,突出危险性预测图由通风副总每月组织修改完善一次b“”“”、施工中地测科要根据巷道实揭资料和防突钻孔资料及时校正各类剖面图,发现异常及时以书面形势反馈至生产科、通风队、通防科、安监科、施工单位及相关领c导、采掘工作面接近已知地质构造带、煤层赋存变化带前,地测科及时向生产科、通风队、通防科、安监科及施工单位下达地质预报通知书d30m、地测科要做好地质构造及煤层赋存控查工作煤巷掘进必须有前探钻孔控制;“”岩巷掘进必须采用边探边掘措施,探查钻孔每组孔数不应少于个,应控制煤层e全厚探查点间距要求如下表3当巷道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探查点距离备注发现巷道与煤层法距发生变化时,必须查明原因探查工程必须编制探查设计、探查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每次探查≥30m≯150m20-30m≯100m10-工程结束后,明确允许巷道施工长度,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地测科在矿调度室20m≯50m悬挂异常地带地质预想剖面图、石门揭煤预想剖面图,施工单位要将施工进度每天f填绘到预想剖面图上、实施过地质构造、瓦斯异常带五位一体现场管理措施(即地质人员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打钻人员在钻进过程中发现g“”异常时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掘进施工人员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时,立即停头;监控人员保证瓦斯超限时,立即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做好非突出煤层向突出煤层转化的预警工作非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通防科、地测科要加强瓦斯、地质资料的收集非突3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如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异常等情况时,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条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若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应进行突出倾向性鉴定接近地质构造破坏带、煤层赋存变化带,或发现瓦26“”斯异常现象必须先停头,施工班队长、测气员、安检员向调度室及相关领导汇报由通风副总组织现场鉴定,并制定、实施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进行防突预测凡突出预测指标超限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防科负责制定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突出煤层煤巷掘进采用帮钻孔超前保护和迎头浅孔排放措施帮钻孔设计由通防科负责,钻场间距根据现场钻孔施“”4工深度确定,并保证帮钻孔压茬不小于米上一轮帮钻孔控制到位后,掘进区队应立即停止迎头进尺,施工下轮帮钻场,钻场经验收合格后交通风队打钻,通风10队先施工帮钻孔,待帮钻孔合茬抽放后方可施工迎头排放孔,通风队应及时将钻孔施工过程中瓦斯动力现象及煤岩性变化情况提供给地测科和通防科,以便进行地质、瓦斯资料的分析及预报,通防科根据地质预想剖面图制定防突补充措施对于巷道拐弯等应力集中地段或煤层赋存变化异常的瓦斯富集区,要加大钻孔控制范围(巷道两帮轮廓线外米,钻孔超前迎头不小于米)()石门揭煤前,地测科要准确掌握巷道距煤层的距离,并负责编制探煤、测压1010钻孔设计,严格控制突出煤层的层位,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做到有疑必探、先探5后掘、不探不掘施工地质钻孔时,由地质科安排地质人员及时收集钻孔资料,“并根据钻孔资料及时验证地质剖面近距离煤层群煤巷掘进,要及时探测上下临近”层的情况,避免出现跟错层现象()钻场验收生产单位钻场施工结束后,及时通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生产科、通防科、通风队、通风队等单位参加,由通防科负责6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对于高度、宽度、棚距等必须符合规程措施和质量标准化标6准凡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验收合格后,通风队方可进入钻场打钻,钻场钻孔施工结束并合茬抽放后,通风队提出验收申请,由通防科负责组织安监科、通风队、生产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生产单位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封闭,通风队测气员现场监督()安监科负责对防突流程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突出危险性预测程序规定7()由通防科检验工负责进行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测时由通风队配2合,测气员现场进行监督通防科建立防突预测记录台帐,以备查1()如预测指标不超限,检验工在迎头标注清楚预测点,填写防突预测牌板,由生产单位班(队)长、通风队测气员在预测结果原始记录单上签字认可检验工2“”升井后填写预测报告单,并打印,一式五份,专职检验工签字,由通风队长、通防科主任审查签字后,报通风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允许进尺量(每循环至少留有不少于的预测孔超前距),施工单位接到预测单后方可进行施工若批准的允许进尺量与井下防突预测牌板不一致时,检验工及时下井更改牌板内容,保证牌板与3m预测单内容一致检验工及时将经审批后的报告单送交调度室、通风队、施工单“”位、安监科,通防科保留相关单位签收的一份存档()施工单位接到预测报告单后严格按批准的允许进尺量施工通防科、通风队监督,负责掌握施工进度,发现超尺严肃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施工单3“”位在允许进尺到位前个小班以书面形式联系通防科、通风队进行下一循环预测1()如预测指标超限,检验工向调度室、通风队、通防科汇报调度室安排施工区队不得施工,由通风队实施防突措施下一步严格按照本流程
二、防治突出措4施实施程序规定执行3()如预测打钻时遇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变化或出现瓦斯增大,预测钻孔无法施工至规定深度及预测指标突然偏大等异常情况时,检验工汇报调度室、通风队、通5防科,调度室安排现场施工单位人员不得进行施工,通防科、通风队制定过异常段补充防突措施,报通风副总或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按照本流程
二、防治突出措施实施程序规定执行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进行预测时前方必须有前探钻孔控制,确认前方米范围内无地质构造影响或瓦斯富集区方可保留米的预测孔超前距进行施工在620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地测科、通风队、通防科要加强对煤层赋存和瓦斯情况的调3查、防治突出措施实施程序规定()通风队开始施工措施孔前,必须汇报调度室钻孔实施过程中实行现场联合3验收,验收人员钻工、瓦斯检查工、通防科专职收尺人员组成,实行现场拔钻收1尺,并检查钻孔施工参数,相互在原始记录本和验收记录上签字()通风队必须在施工地点悬挂图牌板,牌板内容钻场编号、钻孔类别、设计钻孔参数(孔号、方位角、倾角、孔深、孔径等);当实际施工钻孔参数与设计参2数不符合时,必须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通风队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措施要求布孔施工,随身携带钻工手册,并详细记录钻孔参数、孔内煤、岩性变化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顶钻、喷孔等动力现3象通风队必须建立钻孔原始记录及台帐,做到手册、记录及台帐三对口()通风队要加强抽放系统的管理,对已施工的抽放孔要及时合茬,并在适当位置预留检查孔,定期测定瓦斯抽放参数(浓度、负压、流量)抽放管路系统投运4前,应由通风副总组织通防科、安监科、计划科等单位进行验收,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瓦斯抽放管路敷设必须能满足排除积水的要求,管路所有凹点均应设等径形管和放水器()加强防突工程的监控,通防科不定期对井下钻孔深度进行透t孔抽查
5、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程序规定()防突措施实施结束后,通风队汇报调度室、通防科,由通防科检验工检验,4指标不超过规定,现场编号并标清效果检验点,填写防突效果检验牌板,由生产1单位班(队)长、通风队测气员在原始记录单上签字认可检验工升井后填写效“”果检验报告单,并打印,“一式五份,专职检验工签字,由通风队长、通防科主任审查签字后,报通风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允许进尺量(每循环至少留有不少于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小于的检验孔超前距)施工单位接到效果检验单后方可进行施工若批准的允许7m进尺量与井下防突牌板不一致时,检验工及时下井更改牌板内容,确保效果检验单3m和防突牌板内容相符检验工及时将经审批后的报告单送交调度室、通风队、施工单位、安监科,通防科保留相关单位签收的一份存档每轮防突措施实施结束后,必须由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通防科、安监科、通风队、施工区队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进尺如效果检验指标超限,由矿总工程师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其它防突措施,实施后再次进行效果检验,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尺()通防科现场悬挂防突预测牌板、防突效果检验牌板,内容包括本循环预测(效果检验)参数、循环措施编号、允许进尺距离及施工班队长签2“”“”字()施工单位按所批准的允许进尺量施工,现场测气员负责监督发现超尺掘进(回采)将严肃追究施工单位班队长、测气员、安检员以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在允3许进尺距离掘进到位前一小班,由施工单位以联系单形式联系通风队实施下一循环防突措施()采煤工作面浅孔动压注水是防突的一项关键措施,由各生产单位负责实施,通风队测气员、通防科监督注水孔沿工作面每隔~打一个,孔深不小于4,注水压力应根据煤体硬度确定,一般23m为~,煤体较硬时,注水压力可适当提高,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
3.0m10中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注水后必须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煤注58mpa水孔超前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安全防护措施程序规定
2.0m()通风队必须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风门墙垛须用砖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实碴5深度㎜;墙体厚度㎜,门框和门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门框厚度1㎜,风门厚度㎜;两道风门间的距离≮200≮800()通风队在放炮地点、长距离掘进巷道内每隔处分别设一组压风自救,最≮100≮50≮4m后一组距掘进工作面迎头~,压风自救无压风时,掘进工作面停止一切作250m业每组压风自救可供~人使用,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人不少于2540m()通风队对通过内墙垛的风筒,必须设置隔断装置调度室在避难所内设置直
580.1m3/min通矿调度的电话3()采用远距离放炮时,放炮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放炮员操纵放炮的地点,应配备压风自救系统或自4救器远距离放炮时,回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停电≮300m撤人,放炮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的电器设备必须由电器管理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维30min护,并应每旬检查一次防爆性能,严禁使用防爆性能不5合格的电器设备()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时携带隔离式(压缩氧和化学氧)自救器()生产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看管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和6通风队、通风队联系解决
7、防突措施处理汇报流程()凡瓦斯异常、煤(岩)层产状异常、有煤炮声、围岩裂隙发育、顶底板发生6淋(涌)水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撤出人员,施工单位班队长、现场测气1员、安检员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员通过监控中心查询瓦斯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矿总值班、矿长、矿总工程师和安监科长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恢复作业凡发生突出动力现象时必须保留现场,由矿总工程师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并立即向分公司汇报()在施工预测孔、抽放钻孔、超前排放孔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等瓦斯异常现象时,必须停止作业,钻机队当班机长、测气员,安检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2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采取针对性措施()防突措施在现场执行中如因煤层赋存变化等原因而无法执行到位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施工班队长、测气员、安检3员及时汇报调度室,由通风副总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后,通风队对措施进行修改或补充,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重新制定的防突措施()掘进巷道遇见断层、瓦斯异常、煤层突然变厚(变薄)、煤层分叉合并、产状异常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掘进班队长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4师组织制定、采取针对性措施()施工区队及相关单位必须按防突措施规定严格执行,通防科、安监科负责监督检查,发现技术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汇报调度室,通风5队制定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责任追究流程凡没有按以上程序执行,没有严格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的,由矿总值班组织生产7科、通防科、安监科、通风队、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追查()地质预报不及时,未及时下发地质预报书及巷道预想剖面图,导致误揭煤层或没及时根据前探钻孔分析验证地质资料出现较大偏差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地质1部门负责人责任()没有按规定进行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没有及时下发预测(效果检验)报告单、迎头未标清预测(效果检验)点、测试指标超限没有及时停头等,追究通防科2主任的责任()通风队未按防突措施施工防突措施孔、应抽未抽、无特殊情况措施未施工到位的,追究通风队区长责任3()预测施工监督不到位、施工单位超掘监督不到位、措施孔施工验收不到位、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监督检查不到位等,追究通413风队区长、通防科主任责任()施工单位没有按要求维护、使用好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按防突措施要求进行施工、超掘的,追究施工单位负责人责任5()安监科没有按要求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不到位,造成防突措施、规定执行不到位的,追究安监督处责任6()调度室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总值班汇报井下反映的问题的,追究调度室所长责任
7、其它8()通防科负责将瓦斯地质图按分公司的要求上报()通风队的测气员收尺必须现场交接班,未现场交接班的,罚测气员元次;发现弄虚作假的给予开1“”2除处分100/()发现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未保管好或故意损坏的,按照破坏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对责任单位从重处罚3“()每周由通风副总负责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专题会通防科负责在每周一通三”防例会上通报防突措施及防突流程执行情况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