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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扑救不是行政行为曹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最主要的特征是单方性、强制性和政策性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行政行为状态本人认为,公安消防队不但不是行政主体,而且实施的火灾扑救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根据《消防法》的规定,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的消防队,包括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组织形式主体具有多样性、社会性消防队实施火灾扑救是社会公益救助行为在《消防法》中,同时存在着公安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概念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法承担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权做出的相应行为是行政行为而公安消防队却有所区别公安消防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现役制部队,是国家军事力量的组成部分,一般称谓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某消防总队、消防支(大、中)队,在火灾扑救、训练、值勤备战当中,执行军事法规其次,火灾扑救与行政管理职权无任何关联,“”没有强制性、政策性、商业性和契约性,不具有行政行为的特征第三,火灾扑救不具有单方性,《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火灾扑救,邻近单位应当予以支援,火灾扑救是起火人、消防队和社会多方共同实施的行为所以,公安消防队不具备行政机关的主体身份,火灾扑救行为也不是行政行为因此,公安消防队在火灾扑救当中出现的不作为,不是行政不作为,可依据部队条例、条令,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惩罚,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从长远发展看,今后也不宜人为地将火灾扑救的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我国的消防工作相对经济发展,落后很多,据统计,全国应建消防站个,实际建成使用的只有个,欠账;应配备消防战斗车辆,实有辆,2655欠账,有的县至今没有消防队和消防车这样的实力,要实现有警必接,
154841.7%87346893闻警必出、快速反应,需要克服很大的困难消防工作作为一项投入很大的事业,
21.1%在国家努力弥补欠账的同时,却要为欠账付出国家赔偿的代价,很显然是不现实的“”“”作者简介曹刚,辽宁省消防局法规处联系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转8传真号码电子信箱110032024-862001193522024-26213258cao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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