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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园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制度
一、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二、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于天内向所在社区居委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验证后,对流动人口予以登记;15
三、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所在街办应将资料输入微机,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四、社区居委会应为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发放宣传品,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服务,对使用药具人员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并进行随访,每季进行一次环孕检,一年一次生殖保健检查,发放一本《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并把开展的相关服务进行填写,每半年查验一次《婚育证明》洪园社区计划生育议事协商工作制度、议事协商委员会通常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议事协商内容1()根据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上级的指示精神,审议计划生育年度2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审议通过计划生育半年、年度工作报告;1()对计划生育组织机构人员调整进行审议,发展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扩大志愿2者队伍;3()对突发的重大事件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的决定;()需要议事协商委员会研究、审议的其他事项
45、监督检查制度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对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落实政策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3查,对因工作失职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整;洪园社区计划生育公示制、评议制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做到办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计划生育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办理生育证情况等内容要公开,做到公开、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1、凡是要公示的内容必须做到内容完整,项目齐全;、在公示的形式上以墙报、办事公开栏等形式为主,并辅以宣传单等形式;
2、设立举报电话及街办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3、实行群众评议计划生育干部制度;
45、评议的参与人员为群众和计生协会员;、对评议的结果要进行汇总分析,将结果纳入计划生育决策当中;6第二篇人口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7、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1、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2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3、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处理4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1、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婚育2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3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住户口所在地等、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2、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3同管理
4、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5、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2、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3《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4明查验单》存档、乡镇、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5建立流动人口经常化管理制度
一、在每年集中两次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清理的基础上,实行村级《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乡镇每月例会汇总,微机提示,指导村级督促流出人员办证和做好两检服务工作,使流动人口信息收集和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化
二、对流出人员要求做到()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确定一个联系人;()签字一份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确定一12处孕检服务地点(孕检对象);()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4()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申请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信息月通报单、避孕节育5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6
三、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做好信息交换、共享等
四、加强两地联系以县、区计生局牵头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与流出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确定以流入地(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双向联系,建立省际、市(区)流动人口服务点,共同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双向管理工作第三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一)基本管理制度、乡(镇)应对拟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等的宣传教育
1、乡(镇)应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为其免费进行一次孕情环情检查、乡(镇)应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为其免费落实一项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23、村、社区居委会应为拟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办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村、社区居委会应与拟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村、社区居委会应明确一名联系人,负责与流出人员的定期联系,督促流出已5婚育龄妇女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6
(二)档案管理制度、户籍地对流出人口应分男性、未婚成年女性、已婚育龄妇女三类建立计划生育档案
1、未婚成年女性档案有《流出未婚成年女性登记表》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已婚育龄妇女的档案有《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登记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前孕情环情检查证明、定期3寄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者复印件)粘贴附表每人一档,每村一卷
(三)政务公开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要通过政务公开形式公开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乡(镇、街道)要利用计划生育服务大厅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相关内容,管理相关规定,《婚育证明》免费办证程序、办证条件
2、行政村要利用政务公开栏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管理相关规定,《婚育证明》免费办证程序、办证条件,成年流动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3育、节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办理《婚育证明》情况等
(四)巡查登记制度——、乡(镇)应对辖区内流出人口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行政村每月进行一次巡查登记
1、及时掌握流出人口底数(男性、未婚女性、已婚育龄妇女三类人员)及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变动情况;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情况;流出已婚2育龄妇女合同签订情况;合格《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等、对漏管人员及时建立档案、纳入管理,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对有计划生育信息变更的流动育龄妇女及时更新信息,并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3育信息系统4
(五)维权服务制度、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服务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等相关软件
1、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对流动人口乱收费、乱罚款、不得随意改变《婚育证明》使用时限
2、不得随意增加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环情检查次数
3、不得强迫已寄回现居住地全国统一的、合格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4单》的已婚育龄妇女,回户籍地参加孕情环情检查
5、不得跨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点开展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收取费用、不得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流动人口应享有的奖励优惠待遇6
(六)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制度
7、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为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家庭若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1、为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落实奖励2扶助资金
3、为流动人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落实特别扶助资金、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留守儿童提供入托、入学等方面的服务
4、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留守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5、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产服务6第四篇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7
一、认真落实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柳州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二、对雇佣或留宿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建立流动人口计生档案,并到工地所在地的辖区计生管理部门进行验证
三、不得雇佣或留宿没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政策等教育,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工地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须到当地计生部门查环查孕,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超生者,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六、工地流动人口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则按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及柳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制度即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分解为科学的指标系统,并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以及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包括目标的制定、实施、考评几个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一般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类纵向目标管理责任制是指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横向目标管理责任制是指各级政府与本级的各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许多地方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还与辖区内聘用、招用流动人口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去,这是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施目标管理有利于落实现居住地负责对流动人孔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的原则,有利于明确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团体及个人的工作责任,能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加有效地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各个环节的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检查制度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检验制度即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对流入育龄人员查验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制度流动人口在申请领取暂住正、就业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后,应当并在查验记录栏加盖印章对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或者内容不完备的,应当要求其补办
一、流出人员办证程序、凡周岁的育龄人员准备外出务工、经商时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18——
49、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要到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3、向发证机关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婚育避孕情况证明1()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张;2;()给发证所在社区留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32()履行上述手续后由街道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到区计生部门加盖钢4印;5()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6
二、流入人员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流入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日内,到当地街道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接受管理服务
115、街道计生办检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内记录并盖章,出具《检验证明》存根
2、流入暂住已婚育龄妇女无《婚育证明》的限期补办,并到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做生殖健康检查
3、在检验证明后,社区与流入暂居住育龄人员签订服务公约,建立档案和流动人口之家,开展管理与服务
4、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在日内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制度530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制度即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按照户口所在地报告的制度、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两次(或按户籍地要求)定期到现居住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检查服务收验人准备近期寸免冠照片1张,贴在《报告单》上
1、《报告单》由医务人员根据检查服务结果如实填写,字迹要端正,1加盖单位公章(压照片三分之一以上),并告知受检人持《报告2单》到现居住地镇或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登记、现居住地镇或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予以登记审验,填写受检人现居住地地址和本部门邮政编码及电话,加盖流动人口婚3“育真名检查专用章,并将检查服务结果通知村(居)委会”“”“、各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或《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手册》上记录检查服务情况
4、受检人按要求寄回户籍地镇或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的《报告单》应视为有效证明,户籍地镇或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要5求奇回户籍地再做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制度即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流动育龄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制度流动人口离开户口所在地应当在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许多地方为了很好地落实这项制度,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于持有经村(居)委员会审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审批表和身份证、照片等证件齐全的,符合核发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对于未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的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处理完毕的,暂不予办理和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理由和处理办法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对直接责任人给与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流动人口生育申请审批制度流动人口生育申请审批制度即流动人口的生育申请由常住人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制度流动人口可以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申请审批表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即为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及其他避孕节育对象提供节育技术、避孕药具和生殖保健等服务的制度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为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及其他避孕节育对象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在技术服务中,要把思想教育、心理疏导与避孕节育手术结合起来要对本地无亲属的流动人口,尽可能的为其提供周到的术后服务,帮助他们克服术后生产、生活上的困难,把技术服务与生活服务、生产服务结合起来,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技术服务制度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凡是在本区范围内居住、务工、经商的外地(外省市)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需按照要求到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户籍地要求开具证明的,由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相关证明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较集中的地区,可以由镇(街)、村居计生部门(计生干部)统一组织,与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中心联系时间,到辖区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