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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支付标准表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号),制定本暂行办法375200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工伤残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本办法执54行第三条省劳动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统筹规划和选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在上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确定协议机构第四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的书面申请第五条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经办机构申请人对市级60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分作出的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确认结论之日起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15第六条申请人应于收到确认结论后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持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到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因15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第七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配置的辅助器具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本人承担维修费用;因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维修、更换第八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费用标准按《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第九条工伤职工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拒绝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为其选定的辅助器具产品,提出配置超出《标准》的辅助器具,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与之签订自费协议,按《标准》限额内的费用进行结算;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按自费协议执行第十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第十一条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为工伤职工配置了超出《标准》限额的辅助器具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辅助器具机构承担第十二条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进行治疗,其境外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标准》额内的费用进行报销,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第十三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需要更换的,由工伤职工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同意后进行更换附件《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附件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项目单位费用限额(元)使用年限备注上肢项目假手指只部分手肢具腕离断假肢具前臂假肢具肘离断假肢具上臂假肢具肩离断假肢具下肢项目300320003120003150003足部假肢具小腿假肢具膝离断大腿假肢具大腿假肢具180003200003250003髋离断假肢具上肢矫形器手矫形器具腕关节矫形器具2000365003120003前臂矫形器具上臂矫形器具肩关节矫形器具项目单位脊柱矫形11000315000335054005器颈柱具颈胸矫形器具胸腰椎300575059005固定矫形器具腰椎矫形器具下肢矫形器矫形鞋双踝足矫形器具15058505踝足矫形器具膝踝足矫形器具膝踝足矫形器个髋膝踝足900580054005矫形器具65058505150052000费用限额(元)指掌指关节截肢使用年限备注25005踝足部损伤小腿损伤畸形大小腿部分损伤及畸形大小腿骨折1-5其他项目项目单位费用限额(元)使用年限备注轮椅具拐杖付眼镜具假眼只假耳只假鼻假牙助听器只付具120010150530056005160052500550051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