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没收物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我局纤维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局业务室负责建立没收物品交接、管理工作制度,设立专用场局,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没收物品,依法处理没收物品,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再度流入某地场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截留、调换、私分、变相私分没收物品,不得擅自拍卖、买卖没收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低价处理没收物品第三条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没收物品清单》《没收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相对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没收物品保管人《没收物品清单》应当注明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没收时间等内容,并由行政相对人和承办人员分别签字或盖章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应在没收物品后三日内将没收物品、《没收物品清单》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在核对后办理交接手续经过检验的没收物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一并交保管人,作为处理没收物品的参照资料没收物品和《没收物品清单》记录不一致,保管人员有权拒收第五条业务室对接管的没收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没收物品出库应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办理出库手续,并开列清单,存档备查第六条处理没收物品,根据没收物品的不同性质采取销毁、拍卖或其他法定的方式第七条下列没收物品应当销毁()危及人体健康的;()没有使用价值和回收价值的1销毁没收物品必须有名以上纤检执法人员参加,制作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2地点、方式以及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内容需要拍照或录像的,应当拍2照或录像销毁没收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第八条经检验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没收物品,可以标明处理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后拍卖,也可以采用其他法定方式处理“”拍卖和变卖局得必须足额上缴国库第九条错误没收的物品,应予退还原物尚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处理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款额;已经上缴国库的,报请财政部门退库返还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物品的,应予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办法与上级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