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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应载明事项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学校地址第二章办学机构第七条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m2m2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由组成,其中均从事教育年以上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10力第十三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0cm0pt;text-indent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
20.25pt;line-height150%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十四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名,;副董事长名,分别是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12其行使权利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s=msonormalstyle=margin0cm0cm0pt;text-indent9pt;line-height150%;mso-char-indent-c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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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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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