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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办案调研报告年月日,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全省检察机关运用刑事20*1031××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正式文件对此规定,我院认真组织了学习、研究,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结合个案情况予以正确把握执行
一、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现状从年月至年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批捕案件件人,经过审查,批捕件人,不捕20*120088308443件人,其中,我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据《规定》,对故意伤害件人适用262385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对不捕的决定,公诉部门共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465855件人,经过审查,提起公诉件人,不诉件人,对其中件人适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对不诉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案件人,盗窃案318456262368234018件人,故意伤害案件人,非法拘禁案件人1866
二、开展刑事和解的做法337722省院的《规定》对刑事和解的涵义、原则以及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条件、审查内容、处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院在认真学习《规定》的基础上,着重采取以下举措,确保刑事和解工作顺利开展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院要求干警认真学习领会省院的《规定》,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丰富内涵,更新执法理念,更主要的是通过轻缓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立足促进社会和谐来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平与正义的期望
(二)掌握原则,正确适用刑事和解我院严格按照《规定》,掌握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真正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一是可捕可不捕的则不捕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批准逮捕已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改变强制措施如赵故意伤害案年月日零时许,赵听到其胞兄被人打后,怪罪于事发现场的夜宵摊老板张贻权,并对张贻权拳打脚踢,将张贻权殴××20*35××打成轻伤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对赵不批准逮捕二是可诉可不诉的则不诉如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案件,要按照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原则,积极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处理,依法决定不起诉如周交通肇事案年月日晚时分,未取得驾驶证的周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湘号跃进牌货车从前后停有车辆的县江口镇××20*1021930××彭红辉饭店门口一侧的公路上起步左拐驶出,恰遇未取得驾驶证的谢壹樟驾驶未悬n11860××挂机动车号牌的嘉爵型二轮摩托车搭乘人迎面驶来,周避让不当,往左行驶,横占道路,而谢壹樟技术生疏,惊慌失措,导致两辆车相撞,从而造成驾1252××驶、乘坐二轮摩托车的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谢壹樟属重伤,舒孝冲属轻伤,石泡属轻微伤,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书认定,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3责任案发后,周对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诉处理××三是对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如张故意伤害案年月的一天,被害人谢、谢等人到张家问其要帐,因张不肯还帐,双方发生争执,谢××20011等人将张打伤同月日时许,张纠集其弟弟张(已判刑)及本县×××××桥江镇青年奠等人持持砍刀、柴刀等凶器来到本县谭家湾镇深子湖村,发现××××3119×××被害人谢、谢在一起看录像,张一伙听后即对谢、谢一伙乱砍,直到二××7人被砍倒后才罢手谢被砍伤头部、左肩部、左手腕、左小腿,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我们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情节较重,应依法提起公诉我们将双××108000方刑事和解协议移送县法院,依法提起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区别方式,确定刑事和解的启动按省院的《规定》,刑事和解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启动第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包括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或者双方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于通过这一方式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我院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我院在他们提交刑事和解协议书后,原则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如年月日上午,向在没有取得正式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轮式拖拉机由本县桐木溪乡南村驶往水20*423×东镇,上午时分左右驶至本乡寅角四村地段时,向为避开路上行人而使用紧急制动,由于下雨路面湿滑导致车辆失去控制半悬空驶向道路左侧,将正在道路1030×左侧行走的被害人贺林芝撞倒,被害人贺林芝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案发后,向于年月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书面形式请求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向月的刑事20*427责任我们审查后,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诉处理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和解,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单位派员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以及其他机关和单位在职权内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我院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我院在当事人提交刑事和解调解书后,亦予以从轻处理如年月日,龙潭镇20*825村民陈在该镇旭日酒店门口因小事被害人李余星发生争吵,李余星随陈来到其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陈顺手从厨房台板上操起一把菜刀把李余星的头部剁××伤,经鉴定,李余星伤情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县龙腾法律服务所调×解,由陈赔偿李余星千元,双方达成和解该案由公安机关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我们依法对陈俊作出不捕决定×8第三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条件,而双方当事人此前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告知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依照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开展刑事和解如陈故意伤害案年月,陈向唐某索要在年前唐某打伤其父亲所花的住院医疗费,遭到唐某拒绝,陈气愤不过,××20*4××持刀将唐某砍伤今年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审查认5××为本案系轻微刑事案件,且双方当事人是同村村民,采取刑事和解方式可缓解双方1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办案人员专程赶赴多公里远的北斗溪乡林果村,告知当地村委会和当事人双方刑事和解的具体内容,要求村委会干部配合化解矛盾,140促进双方和解通过办案人员和村干部劝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握手言和此后,我们依法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目前,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固然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虽然省院有了明确《规定》,但与其他新制度的创设一样,具体适用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一)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制约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理念是一种国家本位的价值观在这种刑事司法理念下,犯罪是个人与国家的冲突,所侵犯的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国家利益;刑罚作为公权的组成部分,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只能由国家进行,而不允许和解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公众出于对社会安全的期望,对犯罪人一般深恶痛绝,希望严厉处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社会公众能否接受是一个重要问题另外,当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政法部门少数人的思想中亦存在观念性障碍特别是侦查机关对一起刑事案件的侦破,不可否认的要投入一定的司法成本,如果检察机关建议撤案或不捕、不诉,在一定程度上侦查机关难以接受
(二)刑事和解法律效力不明确现行刑事立法对刑事和解规定的不明确,使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缺少依据刑事和解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协议,不能像其他刑事裁判一样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自觉履行,不会被强制履行此外,真实自愿的和解协议因时间、情况的变化,在履行中可能会出与无力履行、消极履行、恶意不履行等情况现行法律对履行刑事和解协议的保障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刑事和解的适用
(三)现行一些制度制约了刑事和解的适用一是检察工作考核指标之一的不起诉率制约了刑事和解的适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率作出了控制,使得办案单位不得不考虑指标问题,致使许多刑事和解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不得不进入公诉、审判程序并且,《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诉案件不适用和解程序,这就将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能性排除在公诉案件之外,成为刑事和解制度引人实践操作的一大制约因素二是刑事和解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监督机制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还遇到一个技术性难题,即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作出科学的评估,也缺乏相应的对其监督机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亦制约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从实施情况来看,有无赔偿能力已成为是否适用和解制度的重要决定因素从我院所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看,均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履行了经济赔偿后,才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且由于缺乏明确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被害人可能利用这一有利地位获得超出其损失的赔偿而那些家庭经济条件差、没有条件赔偿的,则难以达成和解协议这可导致刑事和解只对有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而将贫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排除在外的情形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和解可能会成为有钱人逃避罪责的捷径,也会因此使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五)个案中适用《刑事诉讼法》与《规定》的条件放宽省院的《规定》第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10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刑法》第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142”142“定我国刑法没有轻罪、重罪之分,轻微犯罪是指社会危害不大,法定最高刑较低的行”为根据《刑法》第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因此,可以把法院最高刑为三年的犯罪视为轻微犯罪但如果7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在三年以上且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则应考虑处罚放宽的问题
四、适用刑事和解的对策刑事和解作为对刑罚制度的重要探索,在节约诉讼资源、有效化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敌对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问题,应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变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传统刑事司法理念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以刑罚是基于报应和赎罪,其后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禁在监狱里而社会主义理念认为,刑罚是为了改造罪犯、保护被害人、维护社会稳定,其结果是被害人得到补偿、犯罪嫌疑人悔罪认错、社会关系得到恢复由于刑事和解的核心价值理念是被害人保护思想,体现了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司法保障的理念因此,要切实转变执法人员崇尚重刑的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刑罚观,消除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环节适用中的观念性问题
(二)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进程我国刑法典对于刑罚种类和非监禁刑的有关规定与目前国际上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严重脱节,对刑事和解没有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它不但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还禁止适用法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和完全不定期刑而我国非监禁刑的有限性,导致了刑事和解最终确定的解决方式于法无”据我们应积极总结经验,适时修改现行刑法典,增加非监禁刑的种类和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把刑事和解纳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
(三)规定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立法应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如果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双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案件马上重新转入司法程序,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去处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在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确认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对其予以认可,并且在履行后,和解协议可以作为案件终结的依据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觉履行,那么也不会如其他判决一样被强制履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唯一的法律后果是刑事和解程序终止,进入司法程序
(四)合理设计刑事和解制度,增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杜绝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一是合理进行制度设计,防止不同犯罪嫌疑人因赔偿能力不同而导致的司法不公在制度设计时应规定,经济赔偿是通常结果而不是必须结果在涉及及经济赔偿时,检察人员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经济条件,向被害人提出多种选择方案;如果被害人执意要求赔偿超过犯罪嫌疑人支付能力的金钱数额,应向其阐明利害关系,反复劝说;如果被害人仍固执己见,则不适用刑事和解,但审查未成人犯罪案件时,应着重贯彻保护原则并且,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期限应适度放宽,不必一律规定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全部付清赔偿款,应允许当事人设定一定的赔偿期限,这样可以给经济上一时有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和解的机会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引诱或胁迫被害人进行刑事和解检察人员应加强对和解的监督,审查被害人的和解申请是否出于自愿,如果加害方采取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措施影响被害人,迫使其自愿进行刑事和解,一经发现或者由被害人提出,将撤销和解,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以此加大加害方的违法成“”本三是加强刑事和解过程的公正性、公开性,防止和解过程中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如刑事和解采取类似于听证的方式,由检察人员主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监护人和亲属,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监护人、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活社区就读学校人员以及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部门)人员参与,通过听取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错与道歉以及侦查部门的相关意见,然后进行协商,并制作和解协议书,实现和解程序的公正;引入人民监督员等社会监督制度,对和解过程的公正、公开、透时进行监督
(五)进一步落实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但如何使量刑建议权落到实处,仍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检察机关在公诉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但审判机关未予充分考虑,也会使这一制度的实际效果落空因此,检、法两家应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刑事和解协议作为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