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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机动车辆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
一、优质服务、保证重点、节省高效,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局公用机动车辆的管理第三条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主管部门领导具体管、办公室进行动态监督的机动车辆管理责任机制和工作机制,把车辆管理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把安全工作当做重中之重落到实处,不断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管理、检查、考核、追究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条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真正实现四个确保、四个做到的目标,即确保局领导办公用车,确保检验检疫业务用车,确保行政办公用车,确保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公务用车做到安全正点,做到服务热情,做到节省高效,做到各方满意;第五条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发生问题,除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外,还要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第二章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第六条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对机动车辆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安全教育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有关车辆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驾驶员不断强化纪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做到懂法知规,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技术水平,服务水平,进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年检、检查驾驶员是否有违章记录、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要求1;、驾驶证的审核2;、行车执照的审核3;、其他内容4;
(三)换证5按车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规定更换驾驶证
(四)车辆停放严格执行车辆集中停放规定,采取动态方式检查车辆停放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批评和整改
(五)车辆购置根据工作需要、车辆技术状况和有关车辆使用等规定,及时提出车辆购置计划
(六)车辆报废根据车辆使用的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按国家有关各类车辆报废规定,向局党组提出报废申请
(七)车辆保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资质较强、管理规范、服务到位、价格合理的选择要求,向分管局领导提出车辆保险计划,经局党组集体审定后实施
(八)车辆借用未经局党组审批,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本局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违者一切后果自负,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九)车辆转让凡是纳入本局固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严禁对外拍卖转让确需拍卖转让的车辆,必须首先报告辽宁局机关车管部门,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拍卖转让时,必须组成拍卖领导小组,根据公开、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则,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凡是被拍卖处理的车辆,必须和买方签定协议并收取一定押金,待买方办完所有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除协议、退还押金、交接放车
(十)事故处理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马上向交通部门、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及保险公司通报情况相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十一)车辆维修按照及时处置、保证质量、节省支出的原则和车辆维修的规定实施
(十二)建档存储对本局使用的不同型号车辆建立事故档案、维修档案、技术档案、油料供给档案和用品更换档案等相关档案,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车辆各方面状况做到胸中有数,使车辆管理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第七条办公室及局指定的专项工作检查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党组汇报第八条对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第三章驾驶员的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管理规定
(一)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安全、学习活动
(三)服从领导,执行命令,遵守纪律,坚守岗位
(四)认真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坚持搞好例保,坚持三检制度,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五)建立驾驶员行车档案
(六)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随车工具和证件齐全有效
(七)讲究职业道德,做到安全、正点、热情、优质服务
(八)因事、因病请假或休假时,应将车辆停放到本局指定位置第十条驾驶员应认真落实下列工作要求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二)不私自出车
(三)不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四)不将车辆开回家停放
(五)不酒后开车和开英雄车、堵气车、故障车、疲劳车
(六)不违章行驶和隐瞒事故
(七)不讲不团结的话,做不团结的事
(八)不顶撞领导或消极怠工
(九)随车携带灭火器,每年检测一次,做到会使用会自救
(十)做到安全、正点、热情、车容整洁第十一条聘用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聘用、遵守辽宁局及本局聘用临时工的管理规定、必须持有辖区派出所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1;、必须持有所需驾驶车型的驾驶证2;、必须有三年以上连续驾驶并无任何事故发生的驾龄3;、必须是自行负责两种保险的人员4;、拟聘用人员思想觉悟较高,个人修养较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5;、年龄在岁~岁,身体健康人员6;、经局党组研究审定72545;、对拟聘用人员,试用三个月后,签订一年劳务合同8;、拟聘用人员必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交一万元人民币做风险金,待解除劳动9合同时,本金与利息一并返给本人10
(二)聘用期管理、组织被聘用人员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要求被聘用人员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懂法知规,行车安全1;观念不断增强
2、对被聘用人员在工作上严格管理,思想上严格要求,在生活上予以关心;、督促聘用工克服临时思想,积极要求上进,确保驾驶业务精益求精,行车安全3;常抓不懈,服务态度好中求佳
4、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而屡教不改者,或在社会上违法违纪者解除劳动合同、;、对发生交通事故,按不同责任、不同情节给予教育、罚款、赔偿、解聘处理5第十二条对驾驶员的奖惩按照本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事故处理罚款规定》等要6求执行第四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十三条公务用车实行用车申请和审批制度机动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用车申请派车,并做到四个确保第十四条用车人在使用车辆前,应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由所在部门领导签批后提交车辆主管部门领导(未在本局时,可提交主管局长)批准并由用车申请人/执单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时,应详细填写用车事由、出车地点、申请时/间、审批时间、出车时间、回局时间等信息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对车辆调度、车辆服务等内容填写评价意见并将用车申请审批单送交办公室存档存档的申请审批单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第十五条驾驶员必须按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规定的时间、任务、路线及时出车并安全行驶,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车辆用途、行车路线和地点的,视情况/给予处罚对车辆使用人实际用车与申请审批单不符的,驾驶员有权拒绝行车第十六条驾驶员须经常对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状况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项目进行检/查长途行驶前,必须提前一天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情况要形成相关记录第十七条上班期间、下班后、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辆集中停放规定,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第十八条原则上禁止因私使用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非公务用车以及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公务用车,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第十九条原则上禁止本局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须由主管局领导审批第二十条严禁本局局领导驾驶公用机动车辆第五章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故障或需维修保养时,驾驶员须向车辆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提交分管局长审定后报一把手审批一把手按照重大事项财务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自行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第二十二条在外地执行公务时,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须按照程序汇报请示,并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处理请示及处理情况须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第二十三条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经领导批复的车辆维修意见对车辆及时进行维修第二十四条所有车辆一律到经本局审定的定点修理厂或者维修中心进行修理第二十五条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车辆维修项目按照本局要求完成,并在认真核对厂方修理单上的工时、配件等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维修费用的结算按照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的补充规定》实施第六章燃料供应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加油可根据燃料市场的总体情况,采取持专用加油本或现金加油的办法加油,并确保燃料的质量和行车的需要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应建立公用车辆加油记录本,详细记载加油的相关情况第二十九条报销时,应持加油发票、加油记录本、专用加油本等进行签批和报销第三十条车辆主管部门每月对车辆行车里程和耗油量进行统计核算,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第七章车辆集中停放第三十一条本局所有公用机动车辆均应按照指定位置进行集中停放公用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报告第三十二条当天下班后,驾驶员应对车辆集中停放情况予以准确记录第三十三条公休日以及节假日前,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共同封车,填写封车记录,详细记录封车时间、封车地点以及当时里程等信息第三十四条公休日以及节假日期间因公务原因需要使用车辆的,需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第三十五条开放车辆时,应由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共同进行验证,并填写车辆开放/记录第八章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公务用车发生责任事故,取消驾驶员及车辆主管部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依据交通部门的裁决,扣发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扣发驾驶员全年目标管理奖,在职驾驶员取消10-50%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5第三十七条未经局领导批准驾驶公用车辆办理私事发生责任事故,取消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扣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及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同时追究行政责任,驾驶员个人按交通部门的裁决承担事故的责任和全部费用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第三十八条车辆发生独立事故发生后,在没有交通部门裁决情况下,可按照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裁决和现实情况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酌情处理第三十九条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违反规定驾驶工尺发生事故,按照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承担行政及经济责任,并按照辽宁局的规定给予降职处分第四十条对所扣发的资金,由本局办公室保管,并登记造册,作为车辆管理和奖励基金使用第四十一条发生重大事故后,实行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制度,做到始有报告,终有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辽宁局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局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相关文章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篇小区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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