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机动车辆安全整治方案
一、整治范围本次整治的厂车,具体是指境内工矿企业、物流、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使用的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具体包括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内燃观光车、蓄电池观光车等不含交通、市政建设、建筑工地等场所使用的上述设备
二、整治目的通过专项整治,促进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在管理中做到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在资质中做到设备登记注册、人员持证上岗,在使用中做到设备定期检验合格,在事故防控中做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遏制厂车使用事故上升趋势,实现我市厂车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三、整治重点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包括台账建立企业应收集厂车的使用说明、合格证等原始出厂资料,如有遗失应予补齐出厂资料与检验报告、自查记录等相关资料一起存放,做到一台一档
1.帐物相符企业应将在用厂车记录在案,重点关注租用的叉车是否已入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应对租用的叉车承担主体责任
2.管理制度企业应做到管理制度完善,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立,人员责任的落实,操作规程的制定,应急预案的演练及其他日常自查制度的执行
3.厂车检验在用叉车必须定期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新购叉车应首检合格后方可开始使用
4.资质具备检查厂车登记注册情况,人员持证情况,确保在用厂车注册、上牌,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
5.
四、时间安排本次整治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发动和自查整改阶段(月月)各地应结合省、市局整治方案,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做5-6好本次专项整治的组宣工作,督促企业开展自查企业应结合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发现厂车未经检验的,应及时联系当地检验机构申报检验,发现人员无资质的,及时联系当地考试机构,申请发证各地监察机构应及时对厂车登记注册申请予以审核,检验机构应及时对企业的报检项目落实检验,考试机构应及时对新增、换发证厂车作业人员予以考核,通过者及时发证
(二)现场检查与行政执法阶段(月月)各市(区)局应根据实际,组织镇、街(园区)安全办,对企业自查自纠和隐患整7-8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各地应加强监察机构与稽查部门的协同配合,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隐患,拒不整改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同时,监察机构还应及时完成新增设备的数据录入、数据库内问题数据的修正清理等工作,对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已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在查处的同时上报市局特设处
(三)总结评估阶段(月)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工作成效评估,总结典型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提出意9见和建议,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各地应于月日前,完成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汇总表的上报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