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教育局信访工作制度
(一)受理群众反映与我局职能有关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的来信来访,对全县教育系统的信访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指导
(二)负责及时向全县各学校及机关各股室交办、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
(三)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筛选出群众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来信来访中带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的问题及重大信访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领导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为领导决策服务第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教育系统的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信访诉求
(二)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登记来信来访的诉求,倾听并分析所反映的问题,耐心解释政策,及时与股室取得联系,沟通情况,做好回复工作
(三)做好对来访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要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第三章处理信访事项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局纪检监察室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凡属反映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是不符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受理,并在日内转送局分管副局长处理,对于不属于教育局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15机关提出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第八条信访事项;涉及基层学校或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基层学校提出处理情况重15大、紧急的信访事项,由局纪检监察室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有关部门第九条信访事项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60;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信访人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30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30复第十一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可30以不再受理,但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第四章来信处理程序第十二条局纪检监察室收到来信后,应当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在一起并对来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信访台帐第十三条下列内容的信件应报局领导阅批
(一)带有普遍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
(二)教育系统的重要情况和动态;
(三)国内外知名人士的重要来信;;
(四)反映对重大问题顶、拖不办、明显违反政策的来信信件上报前,办信人可对信件的内容做适当的了解核实上报的信件经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经办人按批示;意见具体落实在规定期限内无反馈结果,由经办人负责催办领导批示件要登记、复印保存第十四条下列内容的信件由纪检监察室直接转交有关局领导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
(一)检举、控告严重违法乱纪、扰乱秩序或者以权谋私的问题;
(二)可能发生,给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
(三)其他应当由有关股室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的情况、问题第十五条经办人对;反馈的结果应认真审查,可以结案的,送局监察室主任审定,其中重要问题,送局分管副局长审定对处理明显不当或者不能结案的,应当商请有关单位或者有关股室做进一步处理来信人对上报处理结果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认真研究,慎重做结案处理对已结案信件,经办人应当将该案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保存对无查办和无参考价值,以及不需要再处理的重复信件,由纪检监察室做暂存处理,暂存信件由办信人登记、存放、定期整理销毁第五章来访处理程序第十六条接待人员要坚持文明接待,认真耐心地倾听来访人员的叙述,阅看来访人员携带的材料,做好接谈记录,认真负责地向群众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来访人反映的问题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由纪检监察室通知有关股室安排专职人员到纪检监察室接待来访群众第十七条要做好集体来访的接待工作本制度所称集体来访,是指同一单位、反映同一问题的群众代表来访超过人的接待处理集体来访时,要注意加强与基层学校单位的联系、沟通,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如需要5请有关学校单位来局机关处理问题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学校领导第六章信访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第十八条对来访人中的下列行为之一的,接待人员可视情节轻重进行劝阻、批评、教育、请教育局综治办给予警告、训诫、制止,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干扰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同一单位、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人数超过人的;
(三)反映的问题已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作了处理,仍提出无理要求,经耐心说5服教育无效,长期在局信访接待室纠缠取闹的
(四)反映的问题按有关政策、法规不应解决,但仍坚持无理要求,纠缠取闹,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