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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宪法秩序束缚立法是制度变迁的首要方式依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解,制度变迁要遭到既有制度环境的束缚,特别是作为基础规则的宪法秩序的束缚从法理学上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是制订其他切法的基本依据任何立法都是在宪法肯定的框架中患上以存在本文借鉴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宪1法环境束缚,从而为我国制订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提供些有利的启示本文来源于免费,年最新免费论文,转载请注明出处1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基础环境的宪法秩序2012制度经济学以为,制度变迁是特定制度环境下的制度支配,制度支配受既有的制度环境的束缚,对于制度变迁方式、途径的选择不患上不考虑到现存制度提供的基础规则立法是种正式的制度支配,它与其他制度规则比拟带有更强的制度刚性,立法需求的发生、立法的供应方式、立法的实行机制与效果等都与既存的基础1规则有紧密密切联络,在必然程度上,既存的制度环境抉择了立法的需求、立法的供应和立法的实行什么是制度环境诺思以为,制度环境是系列用来树立生产、交流与分配基础的基本政法、社会法律的基础性规则一固然这个概念是从经济行径的制度环“1境角度来界定的诺思将制度理解为基本上由两种规则形成的,其中非正式规则是”[]指在人类历史活动中逐步构成的并患上到社会公认的价值观、道德规范以及意识形态,它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而正式规则则是由公共势力巨子机构制订的拥有强迫性的政治规则与经济契约,它体现着个社会的制度化水准于是依据诺思的界定,制度环境可以理解为现行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形成的规则总以1及另个经济学家菲尼则将正式规则又分为两种类型第类制度是宪法秩序,即政权的基本规则,它划定了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的基本规则;第类制度1d·1指的是制度支配,它包孕法律、规章、社团以及合同二菲尼这类观点有必然的2意义,宪法规则同普通的法律规则、政策等比较有较大的不同,有必要将宪法规则[]从正式规则中分离出来从这个角度分析,制度环境则包孕宪法规则、正式规则(主要以既存法律制度与政策为主)与非正式规则(习俗习气、惯例等)形成的规则基础宪法秩序是根本性的制度环境宪法是组织社会生活并划定国家性质以及形势的根本大法,是拥有普遍束缚力的套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的基本规则,是制订规则的规则宪法秩序就是第类制度;它划定确立集体选择的条件的基本原1则;这些是制订规则的规则二宪法以相似于权力初始界定的方式,确立国家“1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国家制订以及实行切法律制度的基”[]础,是法律秩序发生的前提任何立法都必须在宪法所肯定的结构提供的可能性规1模内入行选择立法是制度创新、制度供应的活动但制度创新与制度供应遭到宪法秩序个方面的影响宪法秩序可能有助于自由的调查与社会实践,或者者可能起到根本性4a.的压抑作用宪法秩序可能直接影响入进政治体系的成本以及树立新制度的立法基础的难易程度宪法秩序影响以公共权利应用的方式,因此影响到由公共政策b.引进经济的扭曲的类型假设这些扭曲很大,则市场会显示出引进的制度变化会产c.生方向性过错种稳定而有活气的宪法秩序会给政府经济引进种文明秩序的意识种关于解决冲突的基本价值以及程序上的致性,这类意识会大大下降d.11创新的成本或者风险二——11般来讲,宪法秩序对于峙法发生的影响有[]宪法秩序通过对于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划定框定立法的总方向,肯定立1法的基本价值,抉择立法创新的内容与基本性质宪法是个国家的根本法,是a.立法的基本规则,任何立法行径必须有宪法的根据,不论这类根据是宪法明示的,1还是宪法规则内含的宪法关于基本社会瓜葛的界定、不同社会利益的支配都体现了制宪者的基本价值取向,也从而抉择了立法对于详细社会瓜葛和不同社会利益详细的秩序支配即立法创新的内容与基本性质宪法规则肯定的权利结构以及利益结构直接影响立法创新的成本与动力这类宪法秩序的支配有可能促入立法创新,也有可能阻碍立法创新宪法肯定基本的政b.治、经济权利结构的支配,体现了制宪者对于各种互相堆叠以及冲突着的利益请求的基本立场这类宪法秩序限定了法律支配可能到达的可行性空间新的经济瓜葛的调剂,必定请求新的经济法律制度来调剂,而这类愿瞅只能通过新经济瓜葛的代表新的利益主体才能患上以表达新的利益主体能否以较低的成本入进政治体系,直接抉择着新法供应意愿构成的难易程度在民主政体下,既患上利益格式对——于新法的阻力较小,立法创新的成本较小而在民意难以上达的集权社会中,社会公众的立法意愿难以入进政治体系,没法患上到国家机关的认可,立法创新就难“”以实现三宪法通过肯定立法的基本规则对于峙法活动入行指引,在必然程度上抉择了国家[]在某时代法律供应的质以及量布坎南说过平常生活中各种题目解决的好与c.坏,都能从宪法中找出原由四法律供应的质以及量抉择于不少因素,但宪法1“肯定的个国家享有立法权主体自身的素质、立法主体的规模、基本立法程序的”[]设置等是很首要的影响因素立法权利是社会上种中性的权利,它理当超越于1各种利益的纷争,不掺杂本身利益的考虑,对于各种不同主体的利益入行掂量;一1样,这类权利的行使也应有所限制,各种不同层级与统层级的立法权利应有合理的界线,而且还要加强权利行使的监视,不应让它成为部分利益、处所利益1的工具;程序的设置要相符合法程序,相符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请求,扩至公民“”“”的立法介进等,这些都是宪法规则的基本内容,宪法对于其划定的完美与否,是法“”治水平高下的标志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凸显的宪法理念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西方国家开铺比较早,后来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大潮流最先制订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是瑞典,瑞典一七六六年制订的《出版自由法》划定1了公民为出版而阅读公文的权力其后,芬兰于一九五一年制订《公文书公开法》,丹麦于一九七年制订《行政文书公开法》,挪威于一九七年制订《行政公开法》00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则是由系列的法律形成美国一九六六年制订的《情报自由法》请求行政机关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一九七六年制订的1《阳关下的政府法》入步请求,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举办,公众可以察看会议的入程,取患上会议的信息以及文件;一九七四年制订的《隐私权法》划定行1政机关对于个人信息的采集、运用以及传布必须遵照必然的规则;一九九六年《电子情报法》对于电子情报的检索、公开、期限等题目作了详细地划定法国于一九七八年制订了《行政文书使用法》;同年,荷兰也制订了《公共信息使用法》;加拿大于一九八二年制订了《情报自由法》;英国于一九八五年制订了《处所自治法》,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信息自由法》也于一九九九年颁布实施;澳大利亚也于一九八二年制订了《信息自由法》在亚洲,韩国于一九九六年制订《公共机关情报公开法》;日本也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制订了《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情报公开的法律》,简称《情报公开法》综览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可以发现它们都是以公民对于政府以及公共部分具备的公共信息享有的知情权为基础的这点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目的上可以患上到印证如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第三条第一款划定本法案的目的是通“”1过如下措施绝可能地延伸项权力,即澳大利亚公众获取共以及国政府所具备的“信息的权力使公众可以患上到有关政府机关以及部分治理的信息,尤为是确保公1众能够等闲地获取那些在公众与政府机关以及部分入行交易中会影响到公众利益的规则以及惯例;创建项般性权力,即获患上大臣、政府机关、部分所具备的文件形势存在的信息的权力美国一九九六年关于电子信息自由的修处死案中的11第二条第二款划定本法的目的是确保公众对于行政机关的记实及信息的获患……”上,促入民主主义;改良公众对于行政机关的记实及信息的获患上能力;确保行政“机关遵守法定的期限;绝可能扩展行政机关搜集、具备、使用、留存以及发布的行政机关记实以及信息的可用性知情权这概念的发生、发铺阅历了数百年的时间被革命导师列宁誉为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者的罗伯斯庇尔以为公民有权了解自己议员的行径,政府事务对于1“公众公开是政府的项责任,且须使公开到达最大的程度立法会议以及切法”定政权机关的争论也要公开入行,宪法请求的对于公众的公开应该绝可能广泛入11进一九世纪以后,德国些思惟家提出了国家行径公开论的主意康德以为公共权利包孕全体需普遍宣告的,为构成个法律的社会状况的全体法律黑格尔则1“”将国家行径公开详细化为法律的公开、审判的公开和议会的公开,以为凡1是等级会议是公开的那个民族,比之没有等级会议或者会议不公开的那些民族,在“”“”“”“”国家瓜葛上就显示出更有种生动活泼的景象形象入进二世纪四年代,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不断发铺,公民民主张识以及政治介进意识的不断入步,公民请100求享有知情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入而将知情权作为项基本的人权被正式提出来1从宪法制度方面望,较早将知情权作为顶基本人权加以确认以及保障的是西德的基本法一九四九年实行的西德基本法第五条第一款划定,任何人享有自般1情报来源接受报道获患上情报而不受阻碍之自由在日本,当然缺乏国会的知情权1立法,但判例法对于知情权却做出了明确认可日本最高法院一九六九年在博多驿电视录像带事件抉择中明确表示日本国民的知情权自此案裁决后,知情权在“日本就被普遍视为项基本人权,成为大新人权之五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望,知情权被视为项基本人权主要是战之后的事情早在一九四六年联合国131[]大会通过的第五九号决议中,知情权就被公布为基本人权之该决议声称情12报自由原为基本人权之,且属联合国而至力保护之切自由之关键战后知1“情权在国际人权法中最先出现于一九四八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11”2言》第一九条划定人人享有主意以及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力包孕有主意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以及不论国界追求、接受以及传递信息以及思惟的“自由这里的追求、接受以及传递信息以及思惟的自由就是知情权一九六六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力以及政治权力国际公约》也将追求、接受以及传”“”递各种音讯以及思惟的自由确以为公民的项基本权力一九七八年联合国《关“于新闻工拥有助于加强以及平与国际了解、促入人权、反对于种族主义、种族隔离”1及战斗煽动的基本原则宣言》则是关于知情权的系统的国际人权法文件该文件第二条重申,享有主意、发表意见以及新闻等自由的权力,被公以为人权以及基本自由之不可分割部门该直言是迄今为止最为首要的有关知情权的专门性国际人“权法文件尔后,良多国家纷纭将知情权作为项基本的人权在宪法制度上加以”确认以及保障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宪法诉求1毫无疑难,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也需要追求宪法的支撑,追求宪法提供的创新空间在前面,借鉴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法子分析了作为基础规则的宪法环境对于峙法的束缚,它是般意义上的考察从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角度上望,关键是寻觅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宪法根据1从宪法内容的详细划定来望,宪法并无确立公民的知情权而宪法触及到的关于政府信息的条款就是该法的第五三条以及第七六条划定但这两条都是夸张保守国“”家秘密的,如第五三条划定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必须遵照宪法以及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第七六条划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照宪法以及“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前条请求所有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公民都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后条则要责备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保守国家秘密政府信息的……”1保密与公开是对于矛盾,保密的不能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宪法没有1划定我国些学者以为知情权是项基本权力的派生权,或者引伸权,对于1其理由也有两种主意,第,它可由言论自由权引伸而来六;第,它由国家机11关或者公民的监视权引伸而来1[]2笔者赞同知情权是项基本权力,但它不是由言论自由权以及监视权引伸而来的,就其权力内容来讲,它与言论自由权以及监视权样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力1言论自由权与知情权有必然的联络,但不能回结为项权力,在权力内容、特色1上有所不同其,言论自由是种输出权,即由主体向外发送信息、发表信111“”“”“息的种权力;而知情权是种输进权,是主体从外界接受信息、获患上信息的权力于是,这两种权力在实现的途径与方式上是不同的其次,知情权般”11“”有特定的义务主体,即要有相对于于知情的人,这类人多是个人,也多是团1体,如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也即凡需要知情的事项所触及的人“”“”“”都是知情权的相对于于义务人而言论自由没有特定的义务人,享有言论自由的主“”体只要在法定的规模内便可以够行使此项权力再次,从言论自由权引伸、推导出知情权,会使知情权处在种名不正,言不顺的地步,很难使知情权成为项首要的基本权力1“”1监视权尽管是树立在知情权的基础上,然而很显着它们者的权力内容是有所不同的知情权夸张知、夸张获患上信息的权力,而监视权有着很广泛的内容,2知情只是它的基础,它更重视对于国家机关、公共组织等的权利行使的内容的正“”“”当性入行监视现行宪法第二章第四一条所讲的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职员“”的监视权,现行宪法第七一条、七三条、九二条以及一一条之划定,主要触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了解、质询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工作的权利和处所各级0人民代表大会了解处所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权利,特别是第七一条第二款确认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特定题目组织调查委员会向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调查、了解、取患上材料的权利,这些内容划定与第四一条划定比拟较1来讲,更是体现了监视权利的精神,这更与人们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了解权或者知情权有所不同前者体现以及夸张的是权利机关的权利,权利机关是权利的主体,权利机关的履行机关以及社会团体、公民是提供材料以及情报的义务主体;后者体现以及夸张的是普通的人、公众的权力,在知情权中公民是权力主体,而国家、政府则是义务主体,者是不能混同的作为基础秩序的宪法对于知情权划定的缺乏便成为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巨大2制度障碍依笔者之见,在入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以前对于宪法规则作出修改是必要的笔者建议在现行宪法第章《公民的基本权力与义务》增添关于公民知情权的划定关于知情权力的划定宜放在宪法第三五条以及第三六条之间,因为宪2法第三五条划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会议、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第三六条划定公民的宗教信奉自由公民的知情权划定应放在这两条之间,单独作为条也可在第三五条增添款内容划定公民的知情权就公民知情权的表述方案1有两种选择是划定公民有对于国家、社会的公共信息和个人信息知情的权力1与自由;是划定公民享有根据法律划定而获患上信息、了解信息的权力与自1“由笔者以为,公民知情权的表述第种方案较为科学些,该划定明确说明了”2“知情权的对于象或者规模,至于详细内容则由详细法律明确划定之【参考文献】”11一科斯诺思等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上海联书店一九九四二奥斯特罗姆,菲尼等制度分析与发铺的反思-题目与决定北京商务印书...
3.馆,一九九六v.d...三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北大出版社,一九九八四(美)布坎南宪法经济学上海联书店一九九六....
3.五杜钢建知情权制度比较钻研中国法学,一九九三
(二)..;六参见《法制日报》二一年六月三日第三版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