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奖励方案进一步扩大消费,拉动内需既是满足居民消费需要,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内在需求,也是打造商贸强区的重要途径,更是应对金融危机、推动经济又快又好率先发展的现实需要为鼓励各街道、乡、镇及辖区内商贸流通、旅游餐饮、休闲娱乐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围绕传统节日、民风民俗和消费特色,举办各种商贸节会活动,经区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各街道、乡、镇根据实际情况,策划举办各种具有特色的美食节、文化节、狂欢节等节会活动,凡在省、市各大媒体上宣传造势,声势大、影响广,根据活动举办的规模、产生的效果,给予街道、乡、镇万元资金奖励
二、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牵头组织或多家同行业企业抱团开展各具特色的商贸节5—20会活动,根据活动举办的规模、产生的效果,给予主办单位万元资金奖励5—20
三、各类专业市场、商场、超市等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单独举办大型商贸节会活动,对消费具有明显拉动作用的,给予主办企业万元资金奖励
四、各旅游景区成功举办大型娱乐活动和主题节会,推出旅游消费优惠活动,根据5—15活动举办的规模、产生的效果,给予主办单位万元资金奖励
五、凡区内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以发放消费券的形式开展促销活动,消费券实际使用5—20规模在万元以上,经区政府核定后按消费券实际使用总金额的奖励企业10010%
六、凡在区内举办大型商贸节会活动,需提前到区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获得区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认可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并积极协调调度,做好服务
七、商贸节会活动结束后,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对活动规模、活动支出、活动效果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区政府认定各类节会、展会、促销活动已获得各级政府资金支持的,不予重复奖励
八、商贸节会活动奖励所需资金在区经济发展奖励资金中列支此办法在年《市区产业发展扶植和奖励办法》出台前有效,区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