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篇材料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5]申请执行人吉灿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庄乡鹊坪村组号,系吉三华之子200835申请执行人谌绿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田5501庄乡鹊坪村组号,系吉三华之妻198083申请执行人吉美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5501田庄乡鹊坪村组号,系吉三华之父19351126申请执行人蒋桂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5501田庄乡鹊坪村组号,系吉三华之母1936727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金成,该公司董事长5501追加被执行人袁金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系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股东196669追加被执行人袁柏林,男,现年约岁,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系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股东,袁金成之父80追加被执行人谌灿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系袁金成之妻198092请求事项依法追加袁金成、袁柏林、谌灿晖三人为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湘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20160923事实和理由1542贵院予以执行的安化县人民法院()湘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给付各项工亡赔偿金元201609231542根据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公示信息及贵院上一次执行时881402的调查笔录,可以确认被执行人安化县金城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出资股东未按登记要求足额缴纳出资,且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另外,该公司实质上系袁金成的一人有限公司,其为规避法律,有意将未实际出资、未参与任何经营的父亲作为出资股东予以登记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号《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应予追加未201621足额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另谌灿晖系袁金成之妻,且出租车公司经营所得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申请人请求追加袁金成、袁柏林、谌灿晖三人为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湘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此致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09231542申请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