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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程序规定区政府法制局提供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程序》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程序
一、协议拆迁、拆迁人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公1告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
2、由拆迁人委托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确定房地产市场价格;同一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数较少,并且3被拆迁人愿意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的,拆迁人可以不进行评估,直接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一致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4事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依法申请仲裁或依法起诉;诉讼期间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5
二、行政裁决、协商不成的,在申请裁决前,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择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分户评估,双方不能就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一方拒绝选1择评估中介机构的,就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作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结果;、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裁决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被拆迁房屋1的估价报告;()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234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5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
3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41()组织当事人调解,拒绝调解的,依法裁决;()核实补偿安置标准;2()经调解,达成一致同意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同意的,作出书面34裁决
5、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5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6、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7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未作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其自行搬迁;
815、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