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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已经年月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243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0121016107省长201311李斌年月日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一章20121119总则第一条为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节能评价考核内容,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事务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标准,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标准及定额,指导全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第六条鼓励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省推广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目录,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源消耗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纳入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知识宣传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八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人均资源占用指标,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以及绿化等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日内提出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3件实施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墙体、屋面保温工程施工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成设计、施工单位整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所售商品房项目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当载明建筑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相关内容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建筑围护结构体系及其维护要求,建筑用能系统状况及其使用要求,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状况及其使用、维护要求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四章-5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建筑的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进行日常维护,采取必要的保护、修复措施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使用、装修、改造和维护已采取节能措施的建筑物时,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降低建筑物的节能标准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实时监管平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监测、维护和能耗计量管理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能效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测评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前款规定的建筑实施围护结构改造或者更新主要用能设备的,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第二十四条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条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检测,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示范引导、财政补助、技术指导、质量管理等措施,推进太阳能屋顶、光伏幕墙等光电建-7筑一体化示范第二十九条民用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设计和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应用工程进行验收第六章发展绿色建筑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并将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用等指标,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城乡规划第三十一条鼓励按照生态、低碳理念和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城市新区,进行旧城和棚户区改造,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建设绿色生态城区鼓励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第三十二条建立绿色建筑评价和标识制度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竣工验收后,大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年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对其性能效果进行评价,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颁发绿色建筑星级标识,1并向社会公示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其他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由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评价和标识第三十三条建立民用建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装修或者菜单式装修,运用产业化技术建设民用建筑,提高民用建筑生产效率,降低能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第七章激励措施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绿色建筑发展,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推广等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第三十六条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10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13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并可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13用不少于种可再生能源的;1
(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1准设计、建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能效测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九章510附则-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