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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科学储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号)、《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2009〕25第二条专项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第三条专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下,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委予以积极配合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提出本省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本省(区、市)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应与国家粮食局签订专项建设责任书,承诺按规划目标完成本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组织实施专项建设,保证装具质量,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理使用第二章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第五条专项的建设内容包括为符合项目选点要求的农户建设标准化小型粮仓、配置新型储粮装具(圆筒仓、钢网仓等)(以下简称粮仓),对农户进行科学储粮技术指导第六条专项采取中央补助投资、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中央补助“”投资比例为,其余由地方财政配套和农户自筹资金解决第三章实施条件30%70%第七条专项原则上应安排在前期工作较扎实、积极性较高的商品粮基地县项目县的选择要根据本省建设规划,分片集中安排安排项目的乡镇政府和行政村的党支部或村委会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第八条东北地区(含内蒙古东部)参与项目的农户,其储粮数量应在万斤以上,其他地区应在斤以上参加项目的农户要自愿提出申请,与县级粮食行1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承诺所购粮仓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变卖2500第九条省级政府应提出组织实施本省(区、市)项目、安排专项资金的承诺,地方5配套资金应在国家粮食局批准该省年度实施方案后一个月内拨付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专账地方配套资金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到位,取消该省项目实施资格第四章管理程序第十条国家粮食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国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负责审查批准各省报送的年度实施方案;负责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项目实施后效果评价第十一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制定选择粮仓施工企业或供货商的办法;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建立农村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做好项目的进度、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第十二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参与项目农户的粮仓需求类型;与农户签订项目补助协议,落实农户的配套资金;负责粮仓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建立受益农户档案资料等第十三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全省年度实施方案连同地方配套资金承诺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粮食局审批第十四条各省应通过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粮仓供货商或施工企业供货商或施工企业的选择要满足本省项目布点和实施的实际需要,尽量方便运输,方便农民提货,节省成本费用已中标企业在专项实施期内如无违约行为应续标连续承担供货或施工任务第五章设计与施工第十五条专项拟建粮仓要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的各项要求,要采用经国家粮食局专家组审查鉴定的标准化设计图纸专项所建粮仓要按照国家粮食局的要求进行统一标识第十六条国家粮食局组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专家组,负责审查确定各省仓型、核定概算,对专项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进度检查和验收抽查各省(区、市)应选定一家粮食科研设计单位作为本省(区、市)专项建设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本省(区、市)专项的设计、技术服务、粮仓制造质量和安装监理等工作第十七条各省(区、市)需要对已通过专家鉴定的标准化仓型进行修改、完善的,要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粮食局专家组对修改后的仓型进行审查鉴定拟采用粮仓的仓型确定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关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和核定造价(概算)等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各省必须按照确定的标准图纸组织招标、生产和供货第十八条各省(区、市)要依托有关粮食科研机构、粮食仓储企业等建立省、地市、县三级农户储粮技术服务体系第十九条供货或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签订的施工或供货合同和标准化设计图纸组织施工、生产和供货,并配合做好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供货或施工单位应对所供粮仓统一编号,按农户登记,以备检查同时要按照专项统一标识要求对所供粮仓刷涂(张贴)永久性统一标识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应设专账统一管理,按进度直接拨付给供货或施工企业农户自筹资金的管理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中央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内容,不得用于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第二十一条以省为单位按照项目总投资的%安排资金作为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验收职责);安排作为技术支持、制
1.2造和安装监理等费用(支付给设计单位或技术支持单位);安排作为国家粮2%食局专家组费用上述费用列入单仓造价测算,并全部从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由
0.8%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工作进度支付给服务单位第二十二条各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及时拨付给供货方对于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省份,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国家将不再安排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是扩内需、保增长、重民生、促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途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工作各省(区、市)粮食系统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做好监管工作国家粮食局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专项实行受益公示制项目县应对受益农户和补助金额等在乡镇或村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五条各县应对粮仓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农户储粮新建粮仓档案档案使用国家粮食局编制的统一软件填写、汇总、上报档案内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粮仓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合同编号等第二十六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到逐户现场检查,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服务工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抽查第二十七条项目进度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日前将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25粮仓供货或施工单位招标情况、制造和安装进度、技术服务单位等国家粮食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八条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购置、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需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施工、供货任务,或施工、设备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施工或供货企业,除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外,今后不允许再参与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及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任务第八章专项验收第三十条专项具备验收的基本条件为粮仓全部逐户到位、质量合格并投入使用,能够满足农户安全储粮要求,粮仓性能指标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各项要求,所有工程款或货款全部支付给施工企业或供货商,建立完整的农户储粮新建粮仓电子档案并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第三十一条专项的验收分为年度验收和总体验收两个阶段年度验收一般先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必须做到逐户现场验收初步验收后,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年度验收竣工验收以县为一个子项进行,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国家粮食局组织抽验每年的项目原则上应在月底前完成,月底完成本年度项目的年度验收工作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78等专项规划期(年~年)最后一年的年度验收完成后,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项的总体验收,将规划期专项总体实施情况、规划目标完成情况、粮20092012食减损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形成总体验收报告第三十二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粮仓,应责成有关单位在日内完成整改有关项目县未按要求完成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粮仓档案管理软件信息录入工作的,不得通过10年度验收第三十三条每年月底前,各省将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根据已经批复的本省项目建设规划,结合当年项目实施情况,研究提出下年度专项实8施方案报送国家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