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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是实施公安消防部队车辆管理、制定车辆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车辆勤务(简称车勤)人员必须遵照执行第二条公安消防部队的汽车、摩托车(统称车辆)是消防部队的主要装备和战斗力“”的组成部分搞好车辆管理,是保证消防部队执行消防保卫任务和实施后勤保障的重要方面,对加强消防部队全面建设、完成各项任务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三条车辆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坚持改革创新,加速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技术倮障手段,提高车勤人员的素质,实行科学管理,提高保障能力,适应消防部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车辆管理工作的圭要任务
一、强化车辆管理职能,运用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车辆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二、制定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部队贯彻执行
三、组织对车辆的正确使用与保管,提高执勤保障能力
四、实施车辆监理(检查)工作,预防车辆事故,减少车辆使用公害
五、组织车辆专业训练,培养合格的车勤人员
六、组织实施车辆维修,及时恢复车辆技术状况
七、组织车辆器材保障,保证部队车辆维修需要
八、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管理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九、拟定车辆勤务保障方案,实施车辆勤务保障工作第五条车辆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要严格按照条令、条例的要求,实施对车辆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重视对车勤人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注重保留业务技术骨干要深人实际,调查研究,鼓励创新,推动改革,指导车辆勤务人员管好车辆装备第六条各级后勤车辆管理部门是各级党委和首长管理车辆的工作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监理(检查)、专业训练、技术保障和经费使用等进行归口管理车辆管理工作实行按级负责公安部消防局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消防部队车辆监理工作,拟定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拟定部队车辆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目标、步骤和措施;组织车辆专业干部培训;协调车辆跨总队修理;组织部分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解决和处理消防部队车辆业务技术问题总队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所属部队车辆牌证核发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本总队实际拟定补充规定;拟定本总队车辆业务建设规划;组织所属部队实施车辆使用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驾驶员及其他车勤人员的培训;业务经费统一使用的总队,根据实际需要,计划安排车辆的大、中修;组织车辆、器材的筹措供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处理本总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支队车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落实车辆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车辆的正确使用和维修;实施车勤人员的在职咭培训;加强车辆驾驶员队伍的业务建设;做好预防车辆事故工作;搞好车辆信息臂理,合理使用车辆维修经费,解决和处理本支队的车辆业务技术问题第七条车勤人员要认真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八条各级领导和车辆管理部门氵要组织车勤人员广泛开展红旗车驾驶员等评比竞赛活动,调动广大车勤人员的积极性“”第二章车辆使用第九条消防部队车辆按编配用途分为消防车、业务车和行政车三类消防车包括灭火消防车、专勤消防车、后援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等业务车包括防火检查车、火场勘查车、执勤训练检查车、消防宣传车、救护车、教练车等其它车辆为行政车第十条车辆保障程度的主要指标是车辆的完好率消防车、业务车完好率应经常保持在妁饧以上,行政车辆应经常保持在%以上第十一条消防部队在编车辆必须按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严格管理和使用,不得擅自85拆改、拼装第十二条车辆调派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任务和车况有计划的合理调配使用,提高车辆的利用率第十三条总队(支队)应根据所属部队的具体情况,规定部队车辆的行驶区域车辆需超越规定的区域行驶时,须经总队(支队)主管领导批准♂跨省(市)执行任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车辆,应及时到当地消防总队车辆管理部门申报、领取车辆异地备案证,接受当地车辆监理机构监督和检查在铁路和航运沿线,非特殊或紧急情况,不应用车辆长途载运人员或物资第十四条消防车除灭火、训练、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外,不准挪作它用第十五条消防部队应编制车辆运用计划,对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初驶、退役等项工作作出统一安排车辆运用计划分为年度、季度两种、季度车辆运用计划由车属单位编制;年度车辆运用计划由支队车管部门编制,报总队车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车辆运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进行总结第十六条消防部队的车辆按编制数量、配备标准配备,报经总队批准组织实施消防部队需引进国外消防车辆装备时,须报请公安部消防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消防部队车辆在所属部队内部调动时,须办理调动手续,并填写-俾辆技术状态鉴定书》调动车辆的牌证、随车工具、附件和技术文件应随车移交支队间的车辆调动,由总队车管部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接车单位对调入车辆应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有权拒绝接收第十八条驾驶员保管的车辆应相对稳定必须调换时,应由干部在场监督办理移交手续笫十九条消防部队的车辆一般应使用原车出厂时颜色消防车应按公安扌部规定的标准安装警灯、警报器,车身外表不得随意喷刷或悬挂未经统一规定的}标志第二十条消防部队车辆统一悬挂武警车辆号牌号牌的制作,由核发单位按各单位编制车辆数申报号牌制作计划,经公安部消防局审核,统一制作第二十一条列人编制的车辆,应使用正式号牌,尚未正式列编的车辆,使用临时号牌临时号牌的最长期限为下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