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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延安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并由市人民政府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的一种工作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法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第四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第五条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建立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执法责任制工作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实施依法行政的综合部门,负责市级行政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察指导工作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第七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的正确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为目标第八条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益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公正、廉洁、高效第九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第三章行政执法部门责任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研究行政执法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组织和领导好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宣传教育、贯彻执行的责任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地搞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法律,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随意执法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辩证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要实施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收费(罚款)标准、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定期限送达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主体由几个行政部门共同组成的,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行为由一个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需由其他部门配合的,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搞好衔接;配合部门要积极协同主管部门共同执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行政执法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培训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把学习和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和培训的考核检查;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制度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意义,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等,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各部门应当把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准确地分解到所属的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层层落实执法责任,并奖责任分解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四)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造成行政赔偿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法予以赔偿,并将行政执法错案追究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五)严格执行市政府已建立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第四章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执法机构和法制监督机制,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法制监督人员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考核后,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或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佩戴证章标志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必须着装整齐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市政府法制局的监督、检查对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三)隐瞒、伪造证据;
(四)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五)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七)不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第五章评议考核第二十九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延安市市级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评议考核第三十条对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家公务员和文明单位、创佳评差、文明窗口评比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每年对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评议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局,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月中旬前将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局12第三十二条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及上缴情况);
(三)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
(四)行政性收费及收支两条线的落实情况;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六)对上述
(二)、
(三)、
(四)、
(五)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情况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三条经过考核,由市政府对各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分别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部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进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不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部门,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凡是没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年的各类先进和工作考核中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一票否决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分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派驻本市的行政执法部门对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