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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健全非税收入管理通知各市财政局、公安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优化收支两条线管理革新,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安系统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l(财综号)要求,现将公安系统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2004〕53公安系统征缴的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一)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公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等依法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公安系统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指公安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占有的各种形态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政府信誉、技术和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出让国有资源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用刊物、网站、影视等各类宣传媒体取得的广告费、赞助费等收入;利用专有技术(资料)和资质等无形资源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信誉开展强制性行业培训和行业服务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信誉或部门职责开展对外服务、对外合作取得的收入;闲置场地出租、出让取得的收入;各种场地、建筑物空间广告权出租、出让收入;教练车号牌使用权转让收入;汽车号牌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
(三)公安系统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公安部门及所属单位将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处置、租赁、对外投资、对外合作、对外服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出租、出让、处置收入;专用设施(器械)、专用仪器、车辆等固定资产出租、出让、处置收入;应缴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利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直接开展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现金、债券、股权等流动资产开展对外投资、担保取得的收入;各种固定资产因报废、拆迁、外力及不可预见因素致损等所形成的残值变价收入、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国有资产置换差价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公安情报点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应缴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公安系统罚没收入指公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款、没收的现金(含外币、有价证券等)收入以及没收的物品变价收入
(五)公安系统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公安部门及所属单位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各种赞助费、协查费、办案费、补助费;各种名义的奖金以及治理费,等等
(六)公安系统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安部门利用行政权利集中的所属单位的收入各级公安部门要对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各项收入进行全面梳理,凡属于上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票款分离要求,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将应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截留、挪用或坐收坐“”“”支
二、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缴管理
(一)清理规范非税收入过渡账户自本文下发之日起,除各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保留非税收入过渡户外,取消其他各级公安部门及所属单位开设的各类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只能用于集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不得集中其他非税收入公安部门非税收入征缴要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二)规范征缴程序各级公安部门在依法收取各类非税收入时,应首先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非税收入项目编码,然后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根据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向缴款人提供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登记非税收入辅助账簿;按月及时与财政部门核对非税收入征”“”“缴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暂使用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票据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收费网点应于每日业务结束时,将当日全部非税收“入缴入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定期将非税收”入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不得拖延缴库
(三)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各级公安部门要根据《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号)要求,对财政票据实行严格管理一是设置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票据领购、保管、发放、登记和销毁等工作二是规〔2008〕54范财政票据使用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票据是公安部门征收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人(单位)出具的合法财政票据,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其中,省公安交通管理收费票据仅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使用财政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严禁使“”用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作废票据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三是强化财政票据内部缴销管理票据管理人员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领购财政“”票据,定期(月或季)组织清查和盘点,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对账,确保财政票据领购、发放、使用、结余对应一致,财政票据使用数量、票据存根与缴入财政的非税收入数额对应一致四是认真清理已停止使用的空白旧版财政票据和超过保管期限的票据存根,及时登记造册,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销毁
(四)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一是切实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对国家和省依法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不得随意取消或停止征收,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安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随意减免非税收入对应征不征或未足额征收的,上级公安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并缴入上级财政二是严格非税收入账户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及所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规定》(鲁财库号)设立和使用资金账户,严禁擅自设立非税收入过渡账户,严禁把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非税收入过渡账户〔2003〕19三是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票款分离征缴制度各级公安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必须直接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财政,通过征管系统实现非税收入的自动“”分成对没有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上缴的各类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拒绝接“”受,并责成相关公安部门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纳四是严格实行综合预算管理要按照部门预算改革要求,将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和挪用非税收入
三、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公安系统非税收入征缴工作各级财政和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公安部门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对公安部门非税收入征缴和财政票据管理相关工作给予积极指导,主动协调代收银行,帮助公安部门及时解决征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公安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加强系统内非税收入征管人员和票据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学习财经法规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确保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征缴,严禁滞压、挤占和挪用省财政厅和省公安厅要加强对全省公安系统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级公安部门对非税收入征缴、银行代收、票据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