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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规律综述人类社会踏入现代文明以来,对儿童生命健康和儿童利益的关注与保护,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当孩子生病的时候,人们首先选择的是去儿童专科医院然而中国的少年法院总是尤抱琵琶半遮面,欲出而未出笔者认为,儿童医院的发展经验,能否为处在转型创新路口的少年司法所借鉴,少年司法的特有“”规律又能否被长期习惯于成人司法的立法、司法者真正认识,这不仅仅是一个问题、一个课题和一个命题,更是一项制度、一项理念和一项事业
一、少年司法的逻辑起点孩子触法,需要专科诊治刑事司法的目的主要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该语适用于少年司法更为恰当“”“”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触法与成年人犯罪存在很大差异“”孩子生病,家长往往选择到专门的儿童医院或综合医院的儿科就诊,而未成年人
①“”触法,就如同孩子生病,在处理上应当与成年人有所区别少年司法就是针对触法未成年人进行辩证施治、专科门诊,从而真正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一)典型案例之警示“”案例一医疗纠纷原告(两个半月大)因上呼吸道感染被某普通医院收入院入院后医院违规操作,使用庆大霉素等药物对原告进行抗炎治疗,结果导致原告双耳感音神经性聋该案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结案,由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四十万元案例二抢劫案件被告人李某、叶某均系某职校学生,一日两人上“”完网后都没钱了,就商量去弄钱当晚时许两人在一公园门口,李某见一女性(被害人陈某)经过,就上前拉其挎在肩上的挎包,致陈某倒地叶某上前拉住陈11某的手臂,帮助李某抢得挎包,包内有人民币元及化妆品等物后经少年庭审理,两被告均被判处缓刑但李某和叶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学校开除为帮80助两人重新开始学业,少年庭法官与学校、家人多次沟通协商,最终签订复学安置帮教协议,二人得以重返校园案例一中的孩子因非专业性的治疗遭遇不幸;而案例二中的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则非常幸运,其虽已触犯刑法,但在少年庭法官的真诚帮教下重拾学业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专业化的重要性对犯了错的孩子进行有效帮教,同样必须建立专门的司法机构,由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
(二)普通民众之反映普通民众对儿童医院的态度,可反映出设立儿童医院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笔者曾就相关问题向位普通民众做过专门的问卷调查,调查对象的范围包括医生、教师、公务员、社区工作者、企业职工和职校学生等,调查的内容涉及普通民众对200儿童医院、专门的儿童诊疗规范、少年司法制度及少年法院的看法调查结果发现,普通民众对于设立儿童医院和建立少年法院的态度有着惊人的一致,受调查者都认为未成年人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有着巨大区别,一致认为有必要建立少年法律体系,其中有的人都认为有必要设立少年法院
二、少年司法的无奈与困惑用成人法治孩子的病99%“”“”
(一)专门诊疗规范的滞后少年司法的成人规则少年司法的困惑首先在于少年立法的滞后,而少年立法的滞后则首先在于少年司法“”——“”的成人模式人类习惯于以成人的思维思考未成年人,习惯把适用成人的经验性准则强加于未成年人,习惯在爱的名义下作出诸多对未成年人造成实际伤害的事情从我国目前审判实践角度来看,少年立法大部分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中,具有极大的依附性,未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独特的身心特点“”
(二)专门治疗观念的偏差少年司法的重典思想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直接孕育于普通刑事司法,从一开始就具有刑事性质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保护社会的痕迹过深,少年司法的重典思想较浓,少年刑事审判依然是成人审判的简单从轻或减轻
(三)专门诊疗机制的缺乏少年司法的独木舟现象就法院内部而言,由于对少年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同,加上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硬件建设、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全国各地的少年审判工作开展极不平衡少年合议庭、少年刑事审判庭、少年案件综合庭、集中指定管辖庭等多种模式并存,呈多足鼎立之势但少年审判机构的多元化,并未改变少年司法的单一化,各地法院对涉案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护和教育、挽救工作的参差“”不齐,各地区之间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不平衡,影响到少年审判的社会效果虽然在我国少年审判组织机构形式不能一刀切,但究竟哪种情况设立哪种形式的机构还是要基本统一就少年司法整体而言,缺乏完备的配套体系,独木舟现象显而易见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少年矫正、少年律师及少“”年福利等机构,少年司法配套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以及法院推出的很多改革措施难以落实上述无奈与困惑,均根源于我们对少年司法“”制度价值认识不足,更未引起立法者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相关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
三、少年司法的本质特征儿童利益最大化一个成功的国家必然是重视孩子的国家,一个成功的民族一定是重视孩子的民族儿童利益最大化,不单是儿童医学追求的目标,更是少年司法的应然选择和终极目标少年司法规律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儿童利益最大化绝不仅仅是一句口号、一条原则,必须作为少年司法规律最本质、最核心的价值来认识
(一)少年司法是预防司法贝卡利亚曾讲过,惩罚的目的在于预防,除了预防没有别的目的建立少年司法的目的不在于对未成年人施以惩罚,而是为了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人类与
①犯罪作斗争数千年的实践证明事后性质的司法干预代价过大、成本过高,也难以取得控制犯罪的良好效果,这一点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践中尤为突出预防为主,惩罚为辅早已成为世界少年司法制度所认同的一项基本原则
②“”
(二)少年司法是柔性司法少年司法的价值绝不仅仅在于单纯地追求对犯错的孩子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等价报应,而更多是在于最大程度地实现对孩子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司法中没有“”一成不变的判例,只能根据每个孩子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为他提供生存发展的机会,以主体特征和需求为依据进行个别化处遇这个在成人司法中只是遥不可及的梦想,在少年司法中却成为必须恪守的现实性原则少年司法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少年司法中必须放弃成人司法中惯用的刚性司法理念,把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作为我国少年司法的最高目标而圆桌审判的运用、社会调查的实施、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引入、心理干预机制的推广及前科封存制度的探索等,均属少年司法柔性的具体体现
(三)少年司法是能动司法与成人化的审判工作理念不同,少年司法审判超越了传统刑法的报应主义观念,凸显教育、保护的功能,倡导教育的向前、向后延伸;裁量的侧重点不在于未成年人的罪错,而在于满足未成年人矫治和健康成长的需要因此,在少年司法中法官除依法作出裁判之外,还兼具教育、保护等职责,具有积极、主动和非中立的性
③质,充分彰显少年司法的能动性,法官的审判态度由被动向主动转变,审判方式由独立型向合作型转变,审判内容由注重案件本体向兼顾社会背景转变,审判职能由判决结案的模式向效能延伸的模式转变少年司法制度也因此带有明显的福利化和行政化特征,呈现出与传统司法制度的显著区别
(四)少年司法是协作司法纵观世界少年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其少年立法及少年司法都是全方位的,且少年司法的一体化亦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同司法社会的一体化,即少年司法制度不是在封闭的司法体系中就能够完成的一项制度,必须向司法体系之外、向社区里延——伸单凭法院一家独唱不可能实现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目的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中探索建立的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机制,也
④正是少年司法的协作特殊性、少年司法一体化的必然结果少年司法远远不像一些“”“”人想象的那样小儿科般幼稚,他已经显示出自身强大的体系结构从全社会范围来看待少年司法,所涉及的方面十分繁杂,几乎所有与少年权益相关的活动、机“”
⑤构、组织和功能都与此相关
四、少年司法的社会期待确立专门的少年司法体系人类只有认识规律、顺应规律、把握规律,规律才能给人类社会以福祉当前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全新视野下,中国的少年法院能否呼之欲出,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能否得到系统构建,这既是民众对少年司法实践的一种社会期待,更是社会实“”践对立法者、司法者是否顺应客观规律的一种智慧考验
(一)加快少年法体系的立法进程少年审判制度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部分,其发展、完善依托于相应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完善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构建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这既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更是完善少年
⑥司法制度的根本出路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笔者建议采取分步走的办法,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通过改革探索不断充实和丰富少年司法制度的内涵,从司法实践层面有效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最终促进独
①立、完备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和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形成
(二)加紧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及其配套机制建设健全的审判机构是完善我国少年审判制度的重要保障,推动少年司法工作发展必须深入推进审判机构建设鉴于我国的司法国情,加强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也必将成为我国少年法院的前身和雏形,是创建少年法院的坚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少年审判机构建设,要求各地法院按照需要和可能设置少年审判机构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试点范围,扩大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的积极效果和影响范围;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的工作机制同时,可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少年审判的机构设置,吸纳专业人士参与审判,在少年审判机构下设类似审判辅助组的机构,由调查员、观护员和心理辅导师等审判辅助人员组成,分别负责社会调查、跟踪帮教和心理辅导工作,为法官审判提供专业意见和专业辅导此外,我们应当加快配套机制建设,着力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分别关押、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分开矫治的工作机制;着力探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化系统、司法联席会议制度等,以此促进中国特色的少年警察、少年检察、少年辩护、少年矫正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少年立法、司法的理念创新和理论研究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离不开理论指导与中国改革车轮启动所依赖的内驱力一样,中国少年司法的探索依然是理念先行由于我国对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创新和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使得少年立法、司法的独立价值并没有被人们充分认识,在“”
①少年司法理念上与国际社会还有一定的距离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对未成年人的刑罚观不是站在社会发展之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价值取向上看待,而是以成年人之于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天然同情、怜悯的感性认识来看待,把制度上的要求视为情感上的恩赐为建立健全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我国必须强化和优化少年法学研究,推动转变和更新少年司法理念
②
(四)加速论证少年法院的模式选择以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处理少年案件,是当今世界的普遍性做法但是采用何种形式的审判组织,则取决于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法制建设程度等因素我国的具体情况决定了我国少年审判组织机构设置不可能采用整齐划一的单一模式综合各地实际,笔者认为可以分三种情况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的一审机构一是在省会、直辖市以及较大城市设立相当于基层法院级别的少年法院;二是在一般的县级市、区基层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三是在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或由指定独任审判员审理一审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案件的二审法院为一审法院所属区域的中级法院从少年法院具体模式来看,我国可建立刑事与福利相结合、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综合型少年法院其内部机构设置应该具有综合性、多样性和完整性的特征,如在保持传统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业务庭的基础上,增加设置专门的社会调查部门、社区矫治与帮教部门、法律援助部门等多个专业化的部门,以打破过去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在相关工作上的条块分割状态通过将相关工作和资源整合到少年法院之中,既能够使其因为具备了相应的司法属性而提高自身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体现了少年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高效率和专业化价值同时,少年法院的建立也应集中一批热爱少年司法事业、富有爱心、经验丰富的专业少年审判人员,保持队伍的稳定性、长期性和可持续性在笔者看来,中国少年法院的创设必定会带动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整体发展的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