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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区教委有关精神,为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让师生安心,使群众放心,特制定安全追究制度
一、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形成安全领导管理网络,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否则,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定期召开安全教育会议,开展安全活动以教育为主,以预防为辅积极采取布控监管,掌握学生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把不良思想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活动、有记录,未开展教育活动,发生问题,直接追究分管校长的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1.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伙房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3.各处室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4.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各处室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值班人员及班主任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8.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种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章、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9.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的;
10.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应的有关信息,值班人员及班主任应该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对未成年学生
11.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各类人员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四、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追究学校领导、直接负责的
12.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班级、处室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整顿;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