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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小康工程扶持管理方案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委号)、《关于实施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项目的通知》(扶贫号)和〔2011〕《省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扶29〔2011〕1贫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特别扶持项目(以下简称特扶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2011〕14“”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扶项目是指省政府政函号批复的《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规划》的项目
[2010]198第三条特扶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委县政府每年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单位是有关乡镇、部门,主要责任人是有关乡镇、部门的主要领导第四条县增收致富奔小康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增收致富办),负责特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确定和组织推进第五条项目管理分项目前期和深化管理、项目申报和会审管理、项目实施和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项目监督和问责管理等五个阶段第二章项目前期和深化管理第六条项目要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布局;土地保障、政策处理工作及时到位,资金筹措方案切实可行第七条对捆绑类项目要进一步深化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应体现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受益面广的原则,优先安排条件成熟、积极性高、扶持效果好的实施主体第八条工程类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其它项目,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章项目申报和会审管理第九条项目责任单位于每年月底前向相关项目推进组申报项目前期工作到位的新建项目或续建项目,申报前应在项目实施地公示,申报时递交《县群众增收致富9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申报书》(详见附表)及有关材料第十条各项目推进组对责任单位申报的项目,通过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综合评估xx1等方式进行初审,于每年月底前报县增收致富办组织会审11第十一条县增收致富办根据会审通过的项目,编制下年度实施计划,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后报县增收致富奔小康领导小组审定,再报省农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批第十二条经审批的特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下达给有关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并及时录入更新省扶贫信息网扶贫业务应用系统重点欠发达县特扶项目数据库第四章项目实施和过程管理“——”第十三条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经相关项目推进组初审、县增收致富奔小康领导小组审定,报省农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批后调整第十四条县财政局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按照资金随项目走、按进度拨款的原则,拨付特扶项目补助资金;各项目责任单位及时筹措项目配套建设资“金,做到项目资金不留缺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第十五条工程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和招投标制度,按基本建设规范程序组织实施其它类项目按照扶贫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扶贫开发类项目的相关情况,要在项目实施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村级集体工程大家建模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各项目责任单位对每个实施项目都要建立相关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加强财务和档案管理;制订项目月度投资额目标和月度形象进度目标,及时向县增收致富办上报月度实施报表(见附表)第十七条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的意见》(扶贫2号),在项目实施地设立特扶项目告示牌,将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建〔2004〕1设成效、项目投资及特扶资金等内容予以告示第十八条项目责任单位和所在单位要确保项目无障碍施工县增收致富办要加强项目管理,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年考核制度,对项目半年度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对没有完成计划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然不能通过考核的,不予安排下年度特扶项目第五章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第十九条各项目完成《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规划》批准的建设内容后,项目实施单位向项目责任单位申请预验收(附自查报告);项目责任单位组织预验收通过后向相关项目推进组申请完工验收;项目推进组完工验收通过后,报县增收致富办审定,县增收致富办可对相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第二十条完工验收应提供的材料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和预验收结论;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说明;
1.
2.项目前期审批文件;项目实施前、中、后等图文影像资料;
3.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4.工程类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招投标、合同、监理等有关材料;
5.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6.第二十一条县增收致富办会同县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
7.价应注重受益面、受惠面的评价第六章项目监督和问责管理第二十二条工程类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法对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部门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重点项目标后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第二十三条其它类项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计划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重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行政监察部门重点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特扶项目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和效能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第二十五条项目督查考核组对各项目责任单位的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乡镇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第二十六条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就地免职,并按党纪政纪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国资流失、损害群众利益的;
(二)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严重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特扶项目完工验收后,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县增收致富办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第二十八条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领导小组定期听取特扶项目推进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九条县委县政府对乡镇、部门特扶项目推进情况开展评比,先进单位在全县干部大会上表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增收致富办和县发改局负责解释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实施省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进一步提高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特扶资金)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委号)、《省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号)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2011〕29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2011〕58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特扶资金,省级原渠道补助资金仍按原政策执行第三条特扶资金管理原则县为主体、条块结合原则县政府是特扶项目实施和责任主体;有关乡镇和部门是责任单位,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1.一次规划、分年实施原则按照投资少、见效快、惠及面广的要求,一次制定三年规划,明确项目,按计划分年度具体实施
2.“”绩效优先、强化管理原则围绕增加农民收入、提升民生水平、增强内生功能绩效目标,按照资金随项目走和按进度拨款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
3.“”度,强化特扶资金绩效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原则各级财政安排的特扶资金统一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各项目责任单位(乡镇和部门)在县核算中心设立专账,单独核算
4.第四条县财政局牵头负责特扶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县增收致富办牵头负责特扶项目的管理,县审计局牵头负责特扶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第二章支持重点和使用范围第五条特扶资金用于省委、省政府关于对重点欠发达县分类实施特扶项目政策确定的扶持重点第六条各项目特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项目省级主管部门相关补助既定政策规定、省特扶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执行第七条特扶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经费和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特扶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第八条县财政按照从紧、必需的原则,另行适当安排项目管理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第三章计划与资金管理第九条每年月底前,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审定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报次年项目实施计划,并附相关资料上报县增收致富办和县财政局11第十条县增收致富办、县财政局根据省农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第十一条县财政局按照资金随项目走、按进度拨款的要求,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实施用款计划分批拨付资金,确有需要的,经审批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第十二条县财政将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特扶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相关资金专户封闭运行,并按照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项目责任单“位在县核算中心设立的特扶资金专账进行核算”“”第十三条特扶资金应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报账“”制的,应按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第十四条资金拨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资金申拨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初审、县项目推进组审查和县增收致富办审核后,送县财政局复核,报副县长会签、县长审批需实行县级报账制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其余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责任单位,再由项目责任单位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第十五条实行县级报账制的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报账时附有效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项目责任单位初审、县项目推进组审查和县增收致富办审核,经县财政局复核后报账直接用于有关项目建设的,原则上必须使用正式税务发票报账,但对农户直接投工投劳的,可以使用丽水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并附工资发放单实施报账其余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向项目责任单位进行报账,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实施单位上报凭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同时将票据复印件报县财政局备案第十六条其他支农项目参照《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执行〔2011〕6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特扶项目资金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公示公告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内容、规模、期限、项目安排资金计划、来源、性质,实施单位及负责人,以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不得报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未列入特扶项目计划、未按工程规划设计、合同实施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
1.计划的;
2.未按要求提供报账凭证;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3.其它与特扶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4.第十九条项目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做到财务制度
5.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配合县增收致富办、发改、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条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完整、客观填制《县特扶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随年度总结一并上报县财政局、县增收致富办xx1第二十一条每年月份,县增收致富办牵头组织县相关部门对各项目责任单位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负责或委托中介对各责任单1位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考核结果将与下一年度特扶资金安排挂钩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县增收致富领导小组组织县增收致富办、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财政资金有结余的,统一收回用于同类其他项目建设第五章严肃财经纪律第二十三条特扶资金拨付和使用实行分管县长、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签责任制,分管县长、乡镇部门主要领导对所推进项目的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负总责,所推进项目相应纳入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第二十四条项目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截留、侵占、挪用、挤占或者弄虚作假套取特扶资金违反规定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并按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增收致富办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