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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市局民主和科学决策制度市局民主和科学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充分发挥智慧和领导班子成员的整体功能,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避免或减少失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全局性问题,都应集体决策第三条局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版权所有“第二章议题范围”第四条集体研究内容包括⒈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和党代会的决议;全局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全局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⒉需要提交人大或政府审议决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送审稿;⒊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事调动、干部推荐、任免和处罚,培养、培训干部的重要措施;⒋规章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⒌以局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奖励,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⒍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售购等;⒎其他重大事项第三章决策第五条局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遵守以下程序⒈议题准备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科学分析论证作出评估议题应在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班子主要负责人(党组书记、局长,下同)决定是否上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临时动议⒉提前通知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须至少提前个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⒊充分讨论会议由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研究议题时,到会的正式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看法和主张,主持人综合会议成员的意见,最后形成决定因故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⒋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其中,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党组成员到会方能表决,对属通报性质的重大问题,也应在班子成员比较齐全的情况下进行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形式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投票等形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未到会局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⒌决策决策的形式分少数服从多数和法人代表最后决定两种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的,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法人代表负责制的,局班子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局长作出最后决定第四章其他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局班子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班子报告版权所有第七条不得用碰头会或个别沟通等形式替代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下次再讨论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第八条决策一经决定,不应随意改变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公布,与会人员必需严守纪律,不得向外泄露第九条班子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班子成员研究处理某些重要问题时,事先应尽量与班子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情况;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到会时,能推迟的就推迟召开;不能推迟的,事后应将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尽可能向缺席成员通报第十条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由会议决定第十一条召开职工会议表决通过某一重要事项时,应有%以上的人员参加,且到会人员中赞成比例达到%以上,通过的事项才视为有效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三条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作为依据经会议讨论通过并需要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员签发第十四条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五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