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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客运营业税管治通知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客运营业税政策,加强客运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客运公共交通税收管理
(一)客运站(点)从事客运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提供站务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从高适用税率“”“”以上所称提供站务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客运站(点)为承运单位或个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向承运单位或个人计收的客运代理费
(二)对县(市、区)以下(含县,下同)客运公司从事客运业务的营业税实行客运站(点)集中管理与核定管理相结合的控管办法县(市、区)以下客运公司在本县(市、区)内从事短途客运业务,凡实行集中管理、进站经营的,统一由售票站(点)集中申报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客运公司在营运过程中取得的临时、零散运输劳务收入,可实行以票控税办法进行管理;凡未实行集中管理、进站经营的,其税收可实行单台(辆)核定、以票控税办“”法,由客运公司集中申报缴纳“”县(市、区)以下客运公司在本县(市、区)外从事长途客运业务,统一由售票站(点)集中申报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从县(市、区)以外地区分回的运输劳务收入,应先开据统一税务发票,然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县(市、区)以上客运公司从事客运业务,凡取得的运输劳务收入,应先开据统一税务发票,然后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客运公司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按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运出租公司(包括客运公司,下同)税收管理个人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取得客运出租公司出租车经营权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且以客运出租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客运出租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客运出租公司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以个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凡符合认定个人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情形的,客运出租公司向个人收取的承包费、承租费、挂靠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认定客运出租公司为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客运出租公司向个人收取的承包费、承租费、挂靠费,不再征收营业税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客运车辆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