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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収储申请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盘活企业和城市存量土地,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力度,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规范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号)和《通化
[2001]15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第号;第号令)特制定本章程
[2001]27第二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
[2002]1
[2003]11心)是受政府委托,在辉南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和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收回、置换、征用、储备、开发、交易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的指定运作机构第三条根据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机构编制的批复》(辉编字号)文件精神,县土地储备中心为享受副科级待遇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县国土资源局领导
[2002]2第四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市场的要求,制定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计划,发布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信息;
(二)负责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三)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各类有偿使用手续的审查报批;
(四)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供应前的合理使用,增加土地收益;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六)对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盘活、调整的存量和增量土地以收回、收购、征用、转换等形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七)定期向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八)完成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和县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五条土地储备工作实行例会制度,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制定土地储备、土地出让的有关政策、规章;
(二)研究批准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三)研究土地储备资金问题;
(四)听取并审查土地储备中心执行计划、资金运作情况;
(五)其他需要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县国土资源局协调解决和研究的问题;例会内容依县土地收购储备领导小组,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权限及实行工作情况分别确定第二章土地储备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征用后的土地;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五)依法没收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消、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
(九)其他应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第三章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利用第七条对储备土地上需要拆除的建筑物,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吉林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安置后拆除第八条县土地储备中心可根据县规划部门作出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配套设施建设,尽可能实行净地出让,提高土地的附加值第九条对暂不出让的储备土地,可连同地上建筑物临时出租,在出租的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章土地市场第十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划土地交易行为,一切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必须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凡未经土地交易中心登记的行为,一律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依法严肃处理第十一条以下土地交易活动必须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四)租赁土地使用权的转租、转让;
(五)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六)其他应当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交易的第五章资金运作第十二条县财政从储备土地出让后其增值部分中按一定比例拨付县土地储备中心,以增加周转资金第十三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不中时,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银行贷款第十四条储备土地出让的有偿使用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县土地储备中心的自身建设和业务经费由县财政核定拨付第十五条收购、储备、出让土地的成本由财政纪检监察部门核定后,返还县土地储备中心第十六条因政策调整,改变储备土地原规划条件或将储备土地用于公益事业而造成县土地储备中心亏损的,亏损部分由县财政核拨第十七条收购储备中心主要职责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供地前期准备、土地市场运作、土地市场监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和建设用地供应的相关工作第十八条申请土地收购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表;
(二)土地收购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含企业概况、职工情况、需要安置情况、负责情况、有无抵押、法院查封情况等);
(三)土地证书原件及宗地图,房产证复印件;
(四)与银行协议、还款证明等银行部门的手续;
(五)土地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证明及安置费用明细表(社保、劳动部门);
(七)政府批准文件;
(八)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法院破产企业的判决;
(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第十九条土地收购储备一般程序
(一)提交收购申请;
(二)权属核查;
(三)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并向规划部门提出规划申请,获得规划批准意见;
(四)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
(六)公告;
(七)签订收购合同;
(八)权属变更;
(九)收购补偿;
(十)登记入库第二十条投标开标程序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入标箱;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第二十一条拍卖会程序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八)出让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土地收储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