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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为党政群机关)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第三条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对机构设置、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人员结构、部门职能任务和部门间职责分工及经费来源等项事宜的审核批准与监督检查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机构编制工作执行三个一制度,即凡属机构编制事宜,均由编委一家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由编委一家行文“”第五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县编制委员办公室是县委、县政府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机构和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所承担的职能和工作任务及主要职责,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统一规范第七条县委和县政府的工作机构(指组成部门、办事机构和归属管理机构,下同)及各乡镇的内部机构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规定的数额和批准的机构设置县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的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股级事业单位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均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设置第八条县委工作机构的名称一般称部、委、办、局政府工作机构的名称一般称局、办乡镇党委实行委员制;乡镇政府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办公室第九条县委、县政府工作机构(含正科级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一般称科(室),级别为股级副科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规格为副股级股级事业单位不设内部机构第十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名称为室,其机构规格接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人大、政协及检法两院和人民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设置机构人大、政协的工作机构及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机构规格,除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有明确规定外,均与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机构规格相同;其内部机构的规格与县委、县政府工作机构的内部机构规格相同第十二条县、乡机关中党的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工会、共青团组织,按党章及组织章程的有关规定组建,但不设置专门办事机构第十三条县委、县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不定机构规格,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其日常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一般不另设专门或独立的办事机构乡(镇)不设立非常设机构第三章人员编制第十四条县乡党政群机关人员编制必须在上级党委、政府或编委核定的人员编制总额内科学配备;合理使用,不能超编配人第十五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关编制使用口径和范围配备各级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改变使用口径和扩大使用范围第十六条用于机关后勤服务性岗位工勤编制,使用事业编制,一般不超过机关行政编制的%(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除外)第十七条县乡机关中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lo在机关编制总额中安排解决县直机关中工会、共青团、妇联原则上不配备专职人员编制,乡(镇)设专职团委书记和妇联主席第十八条县乡党政群机关一般不得从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到机关顶岗工作因工作特殊需要,经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研究,可借调少量人员第十九条机关长期病休并已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可暂列编外,所空编制顶编人员可以从机关人员中调剂解决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必须精打细算,重点配备,合理使用严格控制事业单位超编配人各类事业单位除上级机关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行政人员与工勤人员的比例不得突破控制标准,超过控制标准的要逐步调整,做到行政人员、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协调配备第四章领导职数第二十一条县乡党政群机关及工作机构要根据其职能任务和人员编制配备状况,科学合理地配备领导干部职数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正、副科级)要根据其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配备状况,在县编委规定的限额内,科学合理地配备领导干部第二十二条县直觉政群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科级职数一般不超过名其内部机构的股级职数一般为名,股(室)的编制在人以上可配备名3副股级职数151部门所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设职数一般为名,正职为正科级,副职为副科级1—3部门所属的副科级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为名,正职为副科级,副职为正股级1—3乡(镇)党政机关设领导职数均为职乡(镇)内设机构不设专职领导职数股级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名编制以下设职,名至名编制的设职,名编6制以上的设职4159210第二十三条县乡党政机关的内部工作机构,一般不设置职级相当于本部门副职3的其它实职性职务第二十四条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的工作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职数,除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已有的规定外,由县编委参照县直党政工作部门及其内部机构的领导干部职数配备的规定限额办理第二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中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工会、共青团原则上不设置专职领导职数第五章管理权限与审批程序第二十六条由县编委办提出意见,经县编委审议,提请县委常委会同意后,以县委、县政府或县编委名义报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审批的事项、县直机关及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县直党政群工作机构的设立、合并、撤消、改变名称等;l第二十七条由县编委办审批的事项
2、县直工作机构及乡(镇)的内部机构的设立与调整,股级干部职数的核定、正、副科级事业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及股级干部职数的核定;
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变动的编制审核;
2、事业单位登记工作3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群机关工作机构及内部机构刻制牌匾和印章,名称必须与批4复文件一致,不得擅自更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工作机构(包括内部机构)或更名的,有关部门不得同意刻制牌匾和印章经批准已撤销、合并和更名的工作机构(包括内部机构),不得再以此机构名义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积极协助机构编制部门维护编制纪律特别是对于财政拨款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凭组织、人事部门调转介绍信和编委办开据的核编通知单,到县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机构性质、机构规格、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和领导职数等任命领导干部,调配人员,按拨经费,安排工资计划,增加指标,审定工资基金,建立银行帐户及兑现与支付工资等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超限额和超规格配备的领导干部,超编调入的人员和干部工人混岗混编或超编使用非固定人员等,有关部门不得予以承认,并按各自的管理权限予以制止和纠正第三十条县直各部门及各乡镇,不得将机构编制事宜夹杂在业务报告、会议文件、领导讲话中未经县编制部门审核和提出意见的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县委、县政府不予审议和批复凡经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以专文批复其它部门的文件一概不作为机构编制核定和调整的依据第三十一条县直各部门对下级机构编制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须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统筹考虑解决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下级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如有此类问题发生,下级单位有权拒绝和抵制并向县委、县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举报,由县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十二条县编委办汇同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及财政拨款情况检查一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以纠正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县委、县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可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