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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制度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对外开放战略,加快县招商引资步伐,广招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项目、兴办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县投资兴办的各种类型企业,积极为我县引进县外资金的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均享受此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第三条凡在县投资兴办企业者,县内手续由县招商局三日内办齐凡是招商引资项目,各职能部门一律免费办理各种手续;需上级审批的,实行全程跟踪服务,*负责到底第四条凡在县黄龙园区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实行零地价进入,零规费征收,由县政府无偿提供项目用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万*50元的工业项目,提供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万元的工业项目,提供500亩土地在项目运营期间,投资商如果有意购买土地,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所有30;100050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后,应在半年内开工,一年半内建成投产,不得无限期拖延否则,将土地收回第五条凡在县兴办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企业照章纳税,县政府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连续十年予以奖励;对收*50购现有国有破产企业并兴办工业企业的,对新增技改投入扩大生产规模,研制开发50%新产品新增部分,县政府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连续五年予以奖励第六条对来县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内外投资者,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特事特50%.办*第七条对遵纪守法、贡献较大的外来投资企业,授予先进企业称号,推荐其法人代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第八条凡是来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外地客商,享受县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子女入托、就读重点学校、入伍、就业等事宜**第九条对在县投资万美或万元人民币以上兴办工业企业,对县地方财政收入年贡献额达万元以上者,可解决一人财政供给指标*1001000*第十条连续五年交纳税金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法人代表由政府负责交纳三金50(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障金)50第十一条凡个人介绍县外投资者来县兴办工业企业的(免税企业除外),待项目建成后,县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次性奖励引荐人;单位引资从该项*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中提取奖励单位,其他项目按投入资金的予以奖励3%30%1%第十二条对县直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引进资金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直接有功人员除享受第十一条优惠政策外,将记三等功一次,同50500时奖励一级浮动工资,并作为提拨重用依据之一第十三条有偿有息引进资金,利率不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使用期
一、
二、三年以上,分别按引资总额、、提奖;有偿无息引资金使用在一年以上按提奖;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铁提奖,资金由受益单位支1‰2‰3‰付3‰10%第十四条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公布执行的优惠政策自行废止,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