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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范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年月日省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01191991省长郭庚茂201211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第五条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于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上报和通知外,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涉及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环境污染的还应当通知卫生、环境保护部门第七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30应当及时补报7第八条事故报告应当采用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快捷报告方式事故报告的时间以值班记录初始时间或者电话记录时间为准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第十三条对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谎报、瞒报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3府组织事故核查,在查实基础上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对上级机关批转的举报案件,应当将核查、核实情况于日内反馈批转机关第三章事故调查30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规定开展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300派人监督第十五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第十九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5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继续调查处理由于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变化超出调查处理权限的,依照规定报送有调查处理权的机关处理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60;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日事故现场因抢险救灾无法进行勘察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60算瞒报事故的调查期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类别,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复-7;经本级政府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关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或者报送批复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复,并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内将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5第二十五条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第二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至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960%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0%;;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分别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救援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