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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新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书五篇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辽宁省《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我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第三条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并管理、考核下属交通行政部门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保证体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责“”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签定责任书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所有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和质量安全指标满足要求,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率达第六条100%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示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监督人员、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工程质量安全主要控制措施,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按照质量通病治理和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等要求,深入开展各项质量安全活动,推行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交通行政部门职责第八条省交通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市、县交通行政部门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第九条市(扩权强县)交通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标准,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检查指导县交通行政部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县交通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应成立质监组织(县质监机构或县交通局内设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质监人员必须满足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技术专业要求;重点规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接受上级部门工作指导,组织本地区日常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农村公路2项目参建各方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第三章质监机构职责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各级(省、市、县)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监督责任采取省质监机构指导、市质监机构管理、县质监组织监督的监督管理模式,省、市、县三级质监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第十二条省质监机构负责履行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实施抽查,指导市质监机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市质监机构负责履行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设专人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各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质量安全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人员培训,对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分析本地区农村公路质量状况,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省质监机构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第十四条县质监组织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办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手续,制定监督工作计划;聘请、组织和管理义务社会监督员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检查受监项目实体工程质量安全,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违规行为;分析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状况,总结工作经验,每月向市质监机构报告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月报(扩权强县向省质安局报送);出具受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意见,并参与交、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五条质量监督期是从受理交通工程监督申请手续之日起至工程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止;安全生产监督期是从受理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交工质量鉴定止;农村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覆盖率达到第四章建设各方责任100%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设单位为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法人代表为质量安全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成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机构建设和人员素质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等进行检查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按国家规定确定公路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三)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安全管理,认真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组织做好开工前的设计交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四)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质监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支持社会监督员的工作
(五)认真履行工程开工报告制度,及时做好质量监督申请和施工许可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等各项工作;工程完工后,及时向质监机构申请质量鉴定,并配合质量鉴定工作;未经质监机构鉴定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不予结算、支付;未取得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的工程项目,不得退还质量保证金
(六)加强项目建设期的技术服务,加强对参建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详实的工程档案第十七条设计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按照资质从业范围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任务
(二)建立健全设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接受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对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对其设计文件负责
(四)交(竣)工验收时,应检查设计文件是否得到执行并提出评价意见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要求配备相应施工队伍,严禁个人承揽施工任务,严禁将中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依据设计文件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建立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交接检工作,接受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的检查
(四)施工现场须配备与施工工艺相配套的设备,施工工艺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五)农村公路(项目单个合同段投资额在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施工企业无检测机构的,应委托具有交通行业丙级1000以上等级资格且具有第三方社会服务能力(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其它农村公路应当建立满足工程质量控制需求的临时简易工地试验室,检测工作管理6应由具有交通行业丙级以上等级资格且具有第三方社会服务能力(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
(六)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七)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
(八)竣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须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及有关资料第十九条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度县道、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招标文件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承担;乡、村道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
(二)监理人员配备和设备投入须满足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县道建设项目须将监理机构情况、到岗人员及监理工作计划经县质监组织审查后报市(扩权强县)质监机构审核备案;乡、村道建设项目报县质监组织审核备案
(三)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试验可通过合同方式就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完成;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测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真实、准确7
(四)监理须加强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安全检查与现场旁站,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的变更,监督、检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承包合同等违规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参与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六)监理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理,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遵守以下质量管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批复
(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选定施工、监理单位
(三)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交底,设计单位解答有关设计问题
(四)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执行工程开工报告和政府监督有关规定
(五)建设单位组织检查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设备(含试验检测设备)到位情况,为工程开工作准备
(六)施工单位按照程序办理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接受质监机构、建设及监理单位组织的检查和地方群众监督
(七)质监机构检查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履约情况,巡视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质量安全抽查
(八)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交工质量进行评定,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工程质量鉴定申请,质监机构组织进行交工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意见,建设单位组织交工验收
(九)县交通行政部门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质监机构完成项目质量鉴定合格后,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质监机构、管养接收单位,对完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第六章试验检测与质量鉴定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检测工作须由交通行业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其中特、大桥和隧道项目检测工作须由具有交通行业乙级以上或桥隧专项等级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担;各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二条县道(不含扩权强县)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工作由市质监机构负责组织,省质监机构抽查;乡、村道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工作可由县质监机构负责,市质监机构抽查无县质监机构(不含扩权强县),由所9在地市级质检机构负责组织质量鉴定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和省厅有关要求进行通过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合格、质监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意见书》后,方可验收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由县交通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以确保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交(竣)工质量检测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交(竣)工质量检测费用按工程建设费用的在建设计划中列支,并按合同拨付给承担交工检测鉴定单位
0.25%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行政部门和其所属质监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安全月报制度建设单位在每月日前将截至本月日的工程质量、安全状况等相关情况报送至县交通行政部门和县质监组织2825第二十八条市(扩权强县)交通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