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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区政办新农合医保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初步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资金统筹、管办分离、保险参与、定额报销、略有结余的原则“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采取政府领导,部门监管,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投入,专业公司承办的模式第二章参加对象第四条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得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以年度为单位征缴,并按整户参保(老人单独立户,其户口在本社区或村的子女必须同时以户为单位参保)的原则一次缴清,实行一人一证(卡),一人一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制度第六条统筹金筹集标准及办法筹集标准每人每年元市、区两级财政按全区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元的标准补贴,街道财政按各340街道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元的标准补贴,社区(村)按本社区(村)实际参130保人数每人每年元的标准补贴,个人具体征缴标准和方式如下90
一、区内常住农业人口每人每年自负元;55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户(由区民政局核定)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65担,个人不缴纳;
三、岁以上老年人(由公安分局核定)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街道两级财政按的比例负担,个人不缴纳;70
四、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由区计生局核定)在各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由区财政对每64人每年增补元,街道、社区(村)对每人每年各增补元,增补部分纳入独生子女大病补助金账户,专门用于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大病补助;
11.5
五、农转农人员(含本区或区外转入),只要履行所在社区(村)义务,可享受社区(村)补助部分,没有履行所在社区(村)义务的,由所在社区(村)召开社区(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是否给予补助;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的征缴工作坚持逐级负责的原则,个人筹资部分由社区(村)以户为单位收缴,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收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各社区(村)与个人资金,连同街道补贴“部分统一上缴区财政征缴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对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内容第八条参保社区(村)以户为单位参加,比例不低于应参保人数的第九条实行统筹金征缴入库截止日制度,限定每年的月日为征缴入库截止80%日,报销期限为每年度的月日至月日1130第四章资金管理111231第十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使用统筹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不合理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沉淀资金、当年收取统筹金,存入新农合财政专户监督管理使用,由财政部门与银行签订保值、增值计划;每季度按医疗费用报销需要预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专户,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每月按上月报销金额预拨保险公司,每年年终决算;如本保险年度统筹金专用账户出现赤字由区财政承担;日常代管业务中出现的违规赔案、错误赔案、财务管理等方面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担区财政每年支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区支公司承保管理费万元人民币90第十一条在统筹金中提取二次报销金,年度二次报销金规模为万元,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增补元部分作为独生子女大病补助金,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0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分别用于患大病参保对象的二次报销和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大4病补助上年度结余的二次报销金超出规模部分,转为下一年度统筹基金使用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左右的比例每年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保障金账3户风险基金的规模控制在年筹集总额的%左右,大于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10第十三条积极协助民政部门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低保户等特殊体,由民政部门负责进行医疗救助第五章报销、补助范围及标准第十四条参保人在报销期限内因患病在定点医院或规定的医疗机构中住院诊治的,符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药费和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第十五条因急症或转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符合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第十六条参保人在报销期限内因患特殊病种,在指定医院发生的病种范围内的门诊诊疗费用,可纳入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特殊病种种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20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1.白血病需继续放、化疗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
2.再生障碍性贫血;
3.;
4.Ⅰ型糖尿病;
5.Ⅱ型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周围神经并发症或肢端坏疽之一者);
6.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7.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8.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保守治疗;
9.脑出血后遗症治疗;
10.脑梗塞后遗症治疗;
11.心肌梗塞康复治疗;
12.高血压病三期;
13.风湿性心脏病(伴有左心功能衰竭者);
14.肺源性心脏病(伴有右心功能衰竭者);
15.重度肝硬化(失代偿期);
16.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17.肾病综合症;
18.
19.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第十七条不予报销范围
20.
一、自购药品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规定报销范围之外的药费和有关诊疗费用;
二、未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免疫保偿范围内的传染病医疗费用;
四、孕期保健、正常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所需的一切费用;
五、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就医路费、救护车费、电炉费、特护费、陪住费、包房费等;
六、医疗咨询、健康体检、移植的器官、输血、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美容治疗、整容和非功能性矫形手术、气功、按摩、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
七、因第三者造成参保人的伤害(如交通事故)及意外伤害所支付的住院费用,依法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及其他非应由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八、工伤、职业中毒和集体食物中毒等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九、参保人因自杀、斗殴、吸毒、从事违法活动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挂名不住院、冒名顶替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二、由于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事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三、由于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事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不予报销的费用第十八条报销标准
一、符合就诊、转诊规定的,住院起付线区内一级医疗机构元,区内二级医疗机构元,区外医疗机构元;年度最高报销额不超过万元;个人全100年多次住院,医疗费用分次结付,最高累计报销额也不超过万元30080010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户人员因病住院,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均为10元转诊住院病人起付线的扣除按转入或转出医疗机构的最高起付线标准执行(因100患同一疾病住院转入、转出医疗机构时间间隔在日内按连续住院给予报销),所有转入、转出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分别计算、累加支付,最高累计报销额也不超5过万元10
三、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给予报销起付线按照所就诊医院的最高起付线标准执行,门诊医疗费用累加计算,每月结报一次在门诊治疗期间因病重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与门诊医疗费用分别计算
四、实行门诊特殊疾病限额报销制度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者、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等患者每年度限额报销万元;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需继续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等患者每年度限额报销万元;高血5压三期、风湿性心脏病(伴有左心功能衰竭者)、肺源性心脏病(伴有右心功能衰3竭者)、重度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肾病综合症、脑出血后遗症治疗、脑梗塞后遗症治疗、心肌梗塞康复治疗、Ⅰ型糖尿病、Ⅱ型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眼、周围神经并发症或肢端坏疽之一者)、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原发性骨髓纤维化、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保守治疗患者每年度限额报销元;门诊特殊疾病给予门诊限额报销后,门诊费用不再享受二次报销和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大病补助1800
五、参合居民在报销期限内因急症或转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提供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明细自动生成的分类数据,计算报销费用;参合居民因病在定点医院或规定的医疗机构中住院诊治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计算报销费用;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报销范围内的住院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按比例予以报销具体按以下标准报销区内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区内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
1.75%市级医疗机构经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急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2.55%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未经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起付线以上报销比
3.例(设过渡期,过渡期内入院的按比例报销,过渡期为年月日至45%月日);35%45%113市外医疗机构经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急诊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以31上报销比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未经市级定
4.点医疗机构转诊的不予报销45%
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省增补药物目录(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版)范围内的种药物住院报销比例在其他非基本药物比例基础上提高;中医药(不含中成药)住院报销比例在基本523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针灸、推拿、拔罐等非药物疗法住院报销比例在基本10%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
七、区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室(网络管理平台建立完善之后)施行20%门诊统筹报销制度,不设起付线,门诊费用统筹报销比例为,年度最高报销30%限额为元人年报销范围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省增补药物目录(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版)的100//种药物及新农合范围内中医药和新农合范围内《诊疗服务项目》523
八、对于新农合筹资缴费期后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其父母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报销政策第十九条大额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超出封顶线的,超出部分医药费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二次报销金中给予二次报销,个人二次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超出部分医药费用的独生子及其父母在二次报销的基础上,未报销部分再给予部分补助,补助比例不超50%过未报销部分医药费用的,独生女及其父母补助比例在独生子及其父母补助比例基础上再提高,所需款项从独生子女大病补助金中列支50%根据年度大病住院总费用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确定二次报销10%金比例和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补助比例第六章登记确认及如实告知管理第二十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诊疗审批制度参保对象因患第十六条所列特殊病种需门诊诊疗的,须填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请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卡)、近两年的就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的检查、化验结果等资料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资格验证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审批,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专家组审核符合纳入统筹金支付范围条件的,发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以下简称门诊医疗卡),并根据本人意见确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疾病人员可选择两处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的门诊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一处为所属街道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另外选择一处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恶性肿瘤放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的药物浓度检测可再选择一处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第二十一条参保对象在住院后天内凭合作医疗证(卡)、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医保窗口确认登记5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对参保住院对象或其家属如实告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并在如实告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登记表作为原始凭证归档未进行确认登记的不予以报销第七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第二十三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就近方便和优质廉价的原则,确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义务第二十四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共处其中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处,分别为卫生院、镇医院、卫生院(区精神病人定点精神专科)、24卫生院;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处区人民医院、区第二人民医院、区第三人4民医院、职工医院、正骨医院;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处,分别为大学医学院附5属医院、市立医院、市中心医院、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市传染病医院、市肿瘤医15院、市结核病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医疗集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第四零一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市第八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心血管病医院、集团商业医院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纳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急诊、转诊及入、出院标准,配合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和理赔中心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卫生部门制订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收费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以低廉的价格提供优质的服务第二十七条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检查及有自负比例的药品、检查和医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参保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定同意书,如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未签定同意书导致参保人投诉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应做好住院资格确认、信息输入等工作,在诊治过程中应核对参保对象的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告知其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并将情况及时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汇报第二十九条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病人实行次均费用限额制度次均住院费用具体标准为卫生院、镇医院、河套卫生院和卫生院(普通病人)元人次;区第二人民医院、区第三人民医院、卫生院(精神病人)和盐业职工医院元1800/人次;古镇正骨医院元人次;区人民医院元人次4000第三十条监督管理办公室每月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人次按人均标准进行核算,超/4200/5775/出次均限额标准的报销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赔中心暂不予拨付监督管理办公室年终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次均住院费用,按照定额控制指标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全年应拨付报销金总额定点医疗机构因开展新技术、引进新设备造成的次均住院费用超出次均住院费用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经区新农合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不纳入定额控制指标管理理赔中心未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垫付资金,未超过定额控制指标的报销金,年终据实拨付;超过定额控制指标以内的,根据实际情况(抽查参合住院病案,对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进行评估),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报销金;超10%过定额控制指标以上的报销费用不予拨付,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控10%制指标,调整额度每年不大于上年度次均住院费用限额的逐步实行单病种限价和门诊统筹总额预付管理,简化参合居民报销程序,规范医疗10%服务行为第三十一条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合病人实行新农合范围外医疗费用控制制度新农合范围外医疗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在
一、
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年终综合考核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外医疗费用比例,每高于规定标准一个百分点,扣除该定点医院结算期间新农合范围外医疗费用总额的5%10%15%医疗费用总额不含器官组织源费、血液制品费、蛋白类制品费、超基本医疗保险床1%位收费标准以上费用和单独计价的体内植入材料超出最高限额以上的费用第八章就诊及转诊管理第三十二条需要住院的参保病人应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病人除外)第三十三条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参保病人因病情须转诊到区外(市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日内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5第三十四条因特殊疾病在市内指定医疗机构无法诊治,需到市外诊治的须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外出就诊,就诊医疗机构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市外转诊治疗的病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二)经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及市级专科医院多次检查,市级专家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第三十五条参合居民因病情急、危、重或者急救等特殊原因,到本市区域外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居民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补办相关手续5参合居民因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应当在住院日内(节假日顺延)携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情况说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审核表》5及门诊病历复印件,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未按规定办理住院、转院、外伤审核或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者,不予报销相关费用第九章结报管理第三十六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病人出院时,由参保对象或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明、参保病人身份证明和参保病人合作医疗证(卡),并携带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等相关材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户人员须同时携带由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家庭证原件、复印件),到指定医保窗口,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参合居民因病情急、危、重或者急救等特殊原因,到本市区域外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的,出院后由参保对象或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明、参保病人身份证明和参保病人合作医疗证(卡),并携带急诊病历、急诊证明、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等相关材料到新农合理赔中心,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门诊特殊病种患者每月结报一次,由参保对象或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明、参保病人身份证明和参保病人合作医疗证(卡)、门诊医疗卡、门诊病历、门诊医疗费用收据、门诊双处方(医疗费用明细单)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赔中心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超过当年度三个月之后,仍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新农合保障待遇,不再给予报销超过当年度三个月的特殊赔案(如医疗纠纷、治安或交通肇事等),应自法院、仲裁及其他行政部门出具裁决或确定各方责任的法律文书后,一个月内申请合作医疗报销,超过一个月未申请的则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合作医疗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对象住院治疗实行一人一档,主要内容包括参保对象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处方)、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出院记录等,及时传送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赔中心第三十八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赔中心需通过有效渠道(药房、收费等环节)对参保病人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以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第三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对于真实无须调查的案件给予即时办理结报手续,垫付报销资金第四十条参合居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新农合报销后,再办理商业医疗保险,由理赔中心负责为参合居民提供有关资料复印件第十章组织管理第四十一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成立以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农业、监察、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公安、广电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确定年度统筹金筹集标准、征缴办法、住院报销标准;
三、负责区级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的筹集工作;
四、确定和调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五、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第四十二条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二、根据《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配套文件;
三、拟定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及时解答参保对象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及业务的咨询工作;
五、负责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赔中心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监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的使用及公布情况;
七、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二次报销、独生子女大病补助以及门诊特殊病种报销的审批工作;
八、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转诊的审批;
九、及时总结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经验和不足,积极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修订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和意见;
十、负责受理群众投诉,及时给予正确处理;
十一、承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宜第四十三条各街道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二、做好本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组织落实等工作;
三、做好本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的征缴工作;
四、及时对本街道参保对象报销情况进行公示;
五、做好本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咨询工作;
六、及时总结反馈本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情况,并结合本街道实际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承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第四十四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对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统一管理使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赔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具体业务工作;
二、根据实际需求及时建立完善合作医疗保险网络管理系统,并做好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
三、及时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具体业务工作;
四、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和统筹金征缴等工作;
五、负责医保专管员的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
六、定期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第四十五条建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专管员制度,医保专管员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聘任,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由理赔中心负责其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参保对象资料管理;
二、报销资格核准管理;
三、参保对象如实告知住院及转院申报管理;
四、初审输单管理;
五、档案管理;
六、报表管理;
七、理赔中心要求的其它工作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公布统筹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第四十七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应严格监督统筹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第四十八条区监察、财政及审计等部门每保险年度对统筹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对出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四十九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有关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第十二章奖惩第五十条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十一条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出现账目不清、弄虚作假或挪用统筹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第五十二条违反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追究其单位和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第五十三条对故意拖欠参保人医药费或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医药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对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参保人一律不予报销,对已经报销者,应予以追回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每年可根据实际施行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进行补充修订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公布的《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