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006]37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住和出行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以下为主其中,居室控制在平方米以下;居室控制在平方米以下90160275第十条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财政、规划、监察等部门研究确定第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相关建设标准住宅建设应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第三章供应对象第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周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30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组织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四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十五条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处或处以上住房的,家庭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第十六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22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第十七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第十八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1第四章资格审核第十九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申请家庭情况应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和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公益性项目涉及被拆迁或腾退的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审核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房源分配和销售第二十一条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统筹分配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首都功能核心区居民的需求等第二十二条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其中对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和家庭成员中含有周岁以上(含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的家60庭及自愿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60按照住房困难程序,优先配售给无房家庭对多次参加摇号均未摇中且轮候年以上(不含年)的申请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直接为其配售3第二十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3门应在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建设单位缴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收回并重新分配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先行垫2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第二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有关约定,如实向市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房源情况,按规定销售,配合市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负责将购房家庭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市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第二十六条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5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建设、国土5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程序适时调整交纳比例第二十七条已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其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取消其购房资格第二十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限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二)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处理;
(三)擅自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5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措施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