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4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商统一设计,批量建造后,作为商品出售的房屋,通常是作为居民住宅下文是关于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商品房主要分类内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
1.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复式商品房是内销商品房的一种,是一种经济型房屋,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夹层,从而形成上下两层的楼房外销商品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
2.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为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刺激住房消费,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平稳的原则,北京市政府年月发文规定,除花园式住宅、部队住房和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房(廉租房)外,普通内销商品房、侨汇房、经济适用住房,职199911工已购公有住房、动迁房、职工住宅和其他划拨土地上的住房交易,统一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交易,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改革开放后赴境外的中国公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006]37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第五条市政府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项目建设第六条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组织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近远郊区县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建设用地不足的城区,市政府可为其划定专项建设用地,由城区政府组织定向建设,同时配套相应的转移支付办法;第七条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第九条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平方米以下具体户型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委员会90核准60;75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开发企业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员会、市监察局等部门研究确定第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有关建设标准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三章供应对象第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和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周岁30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城八区家庭申购条件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家庭申购条件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中,属于下列三类家庭之一的,可优先购买、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1、家庭成员中有周岁以上(含周岁)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
26060、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第十五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3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十六条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第十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第十八条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第十九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第四章资格审核第二十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第二十一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1.;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3.;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4.;
5.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审核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房源分配和销售第二十三条各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统筹分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购房需求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四城区家庭等方面的需求第二十四条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优先配售条件及住房困难程度,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对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为其直接配售第二十五条对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二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开发企业缴纳购房款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重新分配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第二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约定,向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销售,配合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家庭情况等信息上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第二十八条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交纳比例第二十九条已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内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第三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时限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开发企业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措施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