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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劳动争议仲裁宜章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黄纯刚(男)、生于年月日,家住宜章县玉溪镇尚御名都,身份证号;现在宜章县国字号水泥砖厂试用197928被申请人宜章县国字号水泥砖厂431022197902080398法人代表肖国孝请求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年月日经人介绍到宜章县国字号水泥砖厂去做事,上午厂长安排要我负责绞拌机操作,厂长在旁边指导操作,当时厂长要我检查水泥料混合情2014216况,要求我用手去抓料检查,不幸被绞拌机将右手绞伤,后在郴州一九八医院治疗多天,现造成右手食,中指自掌指关节处缺失,右手背有皮肤撕脱瘢痕,右无名指功能缺失,右大拇指间关节活动受限,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为柒级伤403×5cm残申请人在国字号上班第一天,由于该厂老板安全意识淡薄,无视安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任何安全防范措施,上岗前无安全培训和严格的操作规程,造成申请人发生工伤事故,导致终身残疾厂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多次与厂方交涉未果,被申请人的理由是未签定劳动合同,老板还未审批,只是试用期,还未形成劳动关系,所以不能按工伤赔偿申请人认为,只要是在你厂里上班,不管是在试用期,是否签定了劳动合同,不论上班时间长短,都已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为此现特请求宜章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给予确认劳动关系,还报告人一个公道,确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此致申请人黄纯刚年月日联系电话201443015873546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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