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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2006〕31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05〕33
一、适当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市区中心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外,无论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建设或其它建设征收土地,征地补偿按产值倍数法计算征收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征收其它土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16000/元亩青苗及除房屋外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9600/8000/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号)规定补偿行政划4800/****拨用地的,建设单位需在此基础上再缴纳统筹费元亩〔2003〕13市区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渔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调整为元人6000/(不包括渔业捕捞设施补偿费)使用收回国有水域的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再为参32000/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缴纳统筹费元人市区中心城市及吴兴区、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征地补偿标准继续按照湖政发6000/号文件执行**
二、市区被征地农民全面实行基本生活保障〔2003〕13市区中心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外的年满周岁(含)以上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参照《市人民政府建立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的通知》(湖政18发号)文件规定,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范围周岁以下被征地**安置人员,由被征地村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元基本生〔2003〕1218活保障费缴纳标准确定为元人,其中个人缴纳元,记入个人账户13000(征地安置补助费元,土地补偿费中提取元);行政划拨土地的建设23000/17000单位按照每亩元的标准缴纳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费,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不再96007400缴纳统筹费,保障费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被征地农民基6000本生活保障资金解决满周岁保障金领取标准与规划区内保障标准相同市区中心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外符合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原60则上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亩的村民小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必须参保;征地数量小、保障人员难落实,且征地后人均耕地
0.7在亩以上的村民小组中,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但这些村民小组以后再次征地,已经一次性
0.7申请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人员需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必须自行补缴已申领的基本生活保障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元)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渔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缴费及领取标准,与规17000划区外被征地农民相同市区中心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缴费标准,继续按照湖政发号文件执行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2003〕12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由被征地农民(含被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的渔民)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建设单位缴纳的统筹费和从土地出让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组成由市财政设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保障金的发放
四、实行征地补偿费及税费预缴制度申请行政划拨用地的建设单位,在建设用地农转征收上报审批前,必须预缴征地补偿费和有关规、税费,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国家规、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到位
五、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协调,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本通知自年7月日起执行以前政策文件中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