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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原文为了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在国民教育中培养爱国主义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崇尚爱国、敬业、创新、奉献的良好教育氛围,特制定本爱国主义教育法草案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族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和时代精神的新时代中国人,制定本法第二条爱国主义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各级教育机构中全面实施,涵盖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等领域第三条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公民对祖国充满爱之情怀和无私奉献精神,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特色,热爱社会主义制度,忠于祖国和人民,具备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第四条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历史文化教育培养学生对中华传统文化、革命历史和现代发展成就的了解和认同
(二)国家地理教育增强学生对祖国海内外的了解,提高国土意识和河山情怀
(三)国家制度教育培养学生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解和认同,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四)爱国主义精神教育培育学生的爱国情感和国家责任感,鼓励他们为国家的繁荣和发展做出贡献
(五)国防教育提高学生的国防观念,加强国防知识的普及,培养国家安全意识和国防意识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加大对爱国主义教育的支持和投入,确保教育资源充分覆盖各个领域,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内容和资源第六条各级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为学生提供全面的爱国主义教育第七条学校教育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感和责任意识,通过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和课程设置,引导学生了解国家历史,关心社会热点问题,提高公民素质和责任意识第八条社会教育应当积极组织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如举办爱国主义知识竞赛、青少年爱国讲座等,引导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第九条家庭教育应重视父母对子女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子女热爱祖国,尊重长辈,关心他人,树立良好的家庭道德观念第十条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应当注重科学性和系统性,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和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配合教育进程的不同阶段进行教育第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机构应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第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PAGE页共NUMPAGES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