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食品质检员无证处罚书尊敬的食品质检员根据我们的监督和调查发现,您在执行食品质量检查工作时未出示相应的资格证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基于此,我们不得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您作为一名食品质检员,在进行食品质量检查前,必须持有食品质检员资格证书由于您未能出示资格证书,我们认定您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上述违反事实和法规,我们已决定给予您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您将被罚款5000元人民币
2.提示教育我们要求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并加强自身的学习和自我管理在未取得有效的食品质检员资格证书前,请勿继续从事与食品质量相关的工作请您在收到本处罚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并将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本机关同时,您还有权对本处罚决定提出申诉,需在收到本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提出申诉如果您对上述决定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希望您能认真对待此次处罚,并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以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再次感谢您的合作与支持此致礼敬(盖章)日期2022年1月1日第PAGE页共NUMPAGES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