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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辽中区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方案为保障我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城镇水体环境,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和节水意识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沈阳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沈价发
(2016)4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污水处理费收取办法
(一)由自来水管网供水的单位及个人,污水处理费纳入水费中由供水单位征收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及个人,污水处理费由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与水资源费同时征收
(三)对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水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区水务局、各供水单位按本规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及时缴入区财政专户,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城建、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防止跑、冒、滴、漏,做到足额征收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拒不缴纳或不按时缴纳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污水处理收费分居民和非居民两类,按如下标准计收
(一)居民生活用水
0.95元/吨;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L40元/吨
三、污水处理费收费计量办法(-)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及个人,按用水量100%计算其产生的污水量,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及个人,污水外排口安装流量计和在线监控设备的,以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暂按自备水源井的取水量100%核定其污水量待省、市出台相关污水量核定标准后按规定标准执行如征收过程中企业对污水量提出异议,由排水部门负责核定其污水量(或者由污水处理厂核算污水量)
四、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在茨榆坨街道、近海经济区和老城区范围内排放污水且进入污水处理厂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征收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参照此方案执行(居民楼小区及污水入管网范围用户)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2023年2月15日-2023年3月10日)对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自备井用户开展调查摸底并召开企业业主大会,做好宣传工作.近海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污水排放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各镇(街)负责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污水排放情况调查摸底工作
(二)组织实施区水务局负责对调查摸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生态环境局及各相关部门做好调查登记工作
(三)检查验收(2023年3月11日-2023年4月10日)调查摸底工作结束后,由区水务局、生态环境局、近海经济区、各镇(街)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七、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起征时间2023年5月1日
八、本方案未明确规定或与有关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或政策执行沈阳市辽中区水务局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