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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安排和科学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不断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升农田地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有效夯实粮食安全保障基础,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市各涉农区、县(市)应当把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防灾抗灾减灾能力的重要抓手,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工程,扎实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遵循党政同责、协同推进,夯实基础、确保产能,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建改并举、注重质量依法严管、良田粮用的原则第四条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建设任务、建设资金和工作要求,加强考核激励,协调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属地管理职责各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履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组织编制本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并经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到2030年前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根据各地自然资源禀赋、农业生产特征及主要障碍因素,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加强与大中型灌区改造协同推进,突出灌溉与排水、田块整治、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建设重点坚持数量、质量、生态一体化建设,积极应用工程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严管理采购土壤改良、增肥地力技术、产品,推进宜机化、生态化、智能化农田建设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积极开展区域化整体推进试点示范;按每年不少于2个,每个项目区不少于5000亩安排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在示范区基础上,按每个项目区不少于2000亩,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建成一批生产规模化、作业机械化、服务社会化、经营市场化、管理数字化的农业现代化先行典范区第八条鼓励各区、县(市)突破按年初步设计模式,提前开展2030年前拟建设项目全面初步设计高标准农田设计、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及《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导则》执行新建高标准农田亩均产能提高50公斤左右,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产能不低于当地高标准农田产能的平均水平第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实现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评标办法、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购置保险、统一录入平台、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过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第十条各区、县(市)要通过施工单位购买“损毁工程险”的方式落实损毁工程修复工作先签订保险合同再签订施工合同,通过由保险公司履行项目竣工验收后10年损毁工程修复并由保险公司派驻监理,实施双监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第十一条各区、县(市)要抓实“在线监管平台”监管,培训指导施工单位及时准确在平台中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并每日更新日报数据,确保填报质量,通过集成设计、监理、验收、管护主体等各方力量开展工程质量管控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县级主管部门牵头,按照程序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明晰工程产权、管理权、使用权和单体工程金额第十三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符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的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安排管护资金、明确管护内容、厘清管护责任,切实将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管护主体及责任人要充分利用“在线监管平台”,及时录入并真实反应工程运行现状及管护情况对于纳入保险的工程项目,要组织保险公司定期检查项目损毁情况,及时修复对于未纳入保险的工程项目,要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年修复,确保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第十四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涉农重点支出事项,根据建设任务、标准和成本变化,保障财政资金投入,按规定足额落实地方支出责任鼓励先建后批,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利用金融贷款、发行专项债券、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等方式突破省亩均补助标准,争取更多的资金投入第十五条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保证项目资金及时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采取先建后批模式收到上级专项资金十五日内要归还金融贷款、专项债券要选定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开展年度项目和资金绩效评价,分析解决存在的各类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实施,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六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确保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配套工程设施建设用地需要工程建设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确实难以在项目区内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第十七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o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涉及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建,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第十八条各区、县(市)应积极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推进高标准农田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利用优先将高标准农田作为优质粮食产业带核心基地、农业新品种新技术集成示范基地和现代农业物质装备展示应用基地第十九条凡违反《沈阳市高标准农田规划》《沈阳市耕地质量保护条例》《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导则》和本《规定》的按照具体情形交由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