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校外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处罚事项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裁量标准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情节较重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2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3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4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序号处罚事项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裁量标准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责令停止招生,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5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6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7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序号处罚事项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裁量标准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8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9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0民办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序号处罚事项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裁量标准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1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2民办学校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3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4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序号处罚事项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裁量标准情节严重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5民办学校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6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7民办学校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18集团化办学的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