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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改革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努力提升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维护国有林场所有者权益,充分发挥国有森林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推动国有林场改革,实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和民生改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保护优先、尊重自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重要理念,加快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设,统筹协调森林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广西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正确处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对需要保护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区域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实行科学规划,有序利用,禁止过度开发,杜绝不符合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有偿使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市场主导、创新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利用国有林场森林生态景观和森林生态功能开展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等权责明确、加强监管依法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的处置权限,明确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有偿使用者的权利义务,有效维护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有偿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监管体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能丰富、规则完善、监管有效、权益落实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效使用制度在确保发挥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生态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兼顾森林及其景观资源所蕴含的独特经济价值,增强森林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功能,鼓励发展森林旅游,积极培育森林康养、体验和科普教育等,满足人民日益增长对森林生态服务产品的需求,实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
一二、重点任务
(四)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要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业中长期规划、林地用途管制、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森林分类管理和公益林等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有偿使用者“)依托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通过森林康养、森林科普教育、森林体验示范等形式实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对国家一级公益林区域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禁止开展有偿使用对国家二级公益林和自治区级公益林区域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仅允许利用森林、河湖、湿地等景观开展观光、生态体验为主的森林旅游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要依法依规严格控制永久性设施的建设有偿使用者可以通过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
(五)规范用地政策有偿使用者有偿使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需要建设必要配套基础设施的,涉及有关建设用地审批事项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手续
(六)强化管理职责需要有偿使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的,有偿使用者应与国有林场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七)加强评估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涉及租赁、特许经营等经济行为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参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LY2407-2015)、《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相关评估准则,开展评估业务,并按相关规定对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防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流失
(八)强化监督管理国有林场负责对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日常监管有偿使用者要履行配合国有林场依法开展森林经营保护活动的义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国有林场有权解除合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纳入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管,对有偿使用者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的行为,监管机关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
三、加大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力度
(九)加强衔接协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要与正在开展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空间规划体系、生态红线划定、资源税费改革、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等相关改革相协调,确保改革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十)做好统筹规划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林业发展规划,结合森林经营方案,科学规划,合理划定允许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空间范围规划编制要与主体功能区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等相衔接
(十一)完善制度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涉及事项,分类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规范程序,确保有偿使用依法有序推进
(十二)妥善处理问题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贝L全面清理规范已经发生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行为无偿出让国有森林资源的要依法纠正;符合有偿使用条件但价款过低的,应协商完善有偿使用合同;使用时间过长的要依法纠正;凡是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将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流转至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下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涉及产权登记的,要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确保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性质不变
(十三)强化组织实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改革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落实,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2018年12月13日印发。